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
中共广州市委政治协商规程(试行)
日期:2009-09-03
为了规范广州市的政治协商工作,提高政治协商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按照中共十七大关于“推进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和“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政治协商的具体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政治协商作为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和特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作用,有利于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形成团结民主、活跃和谐的政治局面;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巩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第三条 政治协商的原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切实做到“对重大问题的协商在市委决策之前、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前、市政府实施之前”,切实加强重大问题在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由市委统一部署、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发扬民主,鼓励各种意见的充分表达和沟通。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一种是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二章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第五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广州市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二、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
三、市委提出的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市级领导人人选;
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五、本市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决策;
六、本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七、市政府工作报告;
八、关系本市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九、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
十、其他需要同市各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民主协商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市委根据第五条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召开,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会后,形成《民主协商会纪要》。
谈心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根据市委确定的协商议题或市各民主党派提出的协商事项,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举行小范围谈心活动,就共同关心的问题或某个方面、某个领域的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增进共识。
专题座谈会。市委或委托市委统战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共同关心并需要协商的议题召开,邀请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同志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形成《专题座谈会纪要》。
通报会。每半年举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随时举行。市委或委托市委统战部向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通报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大决策执行情况、重要工作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并听取意见。
书面建议。除上述协商形式外,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也可就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制定协商计划。每年一月底前,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协党组的建议以及听取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的意见,研究、提出全年与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进行政治协商的计划,并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共同组织落实。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内容,由市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并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
做好协商准备。市委召开民主协商会,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由市委办公厅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及有关人员提供协商材料或相关的资料,并支持他们做好与协商相关的调研等工作。请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结合协商议题,在调查研究、听取和集中本党派、团体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党派、团体的意见或建议。其他形式的协商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参照召开民主协商会的做法,做好准备。
开展政治协商。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组织实施。民主协商会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其他形式的政治协商活动,视协商议题,由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主持。
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活动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市委办公厅、市委统战部汇总整理出民主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其他协商意见或建议,报市委审定后送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市有关单位。
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建立健全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制度。市委或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情况,特别重要的政治协商成果要列入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形成采用成果的意见,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市委、市政府的督办部门要将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政治协商成果的讨论决定,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纳入督办范围。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的督办部门和市各民主党派反馈办理进度与有关情况。市委办公厅原则上在三个月内书面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章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协商
第八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或市委、市政府联合作出的有关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
四、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工作报告;
五、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
六、市委提出的按规定需要协商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和各个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七、本市的重大建设项目;
八、关系本市民生和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应对各类重大危机的预案和实施方案;
九、市各党派参加市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市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政协参加单位提出的其他政治协商事项。
第九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市政协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听取和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选举任免市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协商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市委、市政府班子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开、闭幕会,参加会议的小组讨论,市委、市政府及职能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参加专题座谈会和大会发言,听取意见,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会后,形成《市政协全体会议纪要》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
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协商讨论市委提出的或同意市政协党组提出的事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大局的年度协商议题,听取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题协商议政;审议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提交市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
市政协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协商讨论第八条的有关内容;审议拟提请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的议题;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形式和内容。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未担任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的市民主党派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会后,形成《市政协主席会议纪要》或市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
市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协商讨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须在市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市政协党组根据市政协参加单位研究确定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协商。会后,形成《市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纪要》。
市政协党组受市委委托召开的专题座谈会。按照市委确定的主题,市政协党组组织相关界别委员代表围绕主题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形成《市政协专题座谈会纪要》。
市政协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参加市政协的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向市政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讨论市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机关的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会后,形成《市政协秘书长会议纪要》。
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不定期举行。协商讨论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职能部门提出的须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协商的议题,或协商讨论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拟提请市委、市政府职能部门协商的议题。会后,形成《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
市政协内部协商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决定和组织召开。协商讨论市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市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市政协各组成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界代表人士参加。会后,形成《市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纪要》。
书面协商。市委把重要文件(草案)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政协的意见,市政协集中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委;市政协也可就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关心的重要问题以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制定协商计划。每年一月底前,市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市政协党组听取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意见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年度计划,书面通知市政协。市政协党组在一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政治协商年度计划的方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通知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市委调整和新增加的政治协商内容,在协商前二十个工作日通知市政协;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
做好协商准备。每项协商活动,一般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前十个工作日把协商材料提供给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为保证协商质量,市政协党组要组织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材料。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市政协做好与协商相关的专题调研、委员视察、咨询通报等工作,并主动向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提供相关的资料。需要在市政协进行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主持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在起草和形成过程中要采取各种形式征求市政协委员的意见,为协商作好准备。
开展政治协商。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协商活动,视协商议题,市委委托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有关党组成员主持。
汇总协商成果。协商成果包括市政协全体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主席会议纪要、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纪要、专题座谈会纪要、秘书长会议纪要、专门委员会会议纪要、内部协商会议纪要;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属于协商本市大政方针的市政协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参加协商的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协商政协事务的会议纪要,一般在协商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送市各民主党派和有关各界代表人士。市政协全体会议建议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案、主席会议建议案,应在提交协商会议协商的专题调研报告基础上根据协商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修改、补充,报送市委或市政府和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市委或市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职能部门。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一般由市政协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市政协秘书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报送市委或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
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市委在市政协同市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政治协商的成果(各类政治协商会议纪要、建议案和其他书面形式的协商意见或建议)的办理与反馈,原则上参照市委同市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成果的办理与反馈办法。
第四章 政治协商的保障与考核
第十一条 第五条、第八条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市委决策、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机制。由市委办公厅牵头,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就政治协商的组织实施、跟进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和研究。并由市委办公厅牵头,每年组织上述部门对政治协商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把能否重视政治协商、能否发挥好政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市委办公厅负责政治协商的协调、督办和落实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程市辖各区、县级市党委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统战部负责解释。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2009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