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全国政协委员刘悦伦建议修订《传染病防治法》
日期:2020-05-25
南都讯 记者夏嘉雯 今年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危害之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冲击之严重,是前所未有的,疫情暴露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滞后性。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上交提案建议修订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建议必要时疾控机构与医务人员可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公民发布基本属实的预警信息不追究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资料图(南都记者 钟锐钧 摄)
适当下放预警权,前移防控关口
刘悦伦指出,《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还保持着“逐级上报、决策下达”、卫生行政部门与疾控机构为主的特点,有“重处置、轻预防”的倾向,传染病预警机制和疫情的报告、通报、公布也不适应效率原则和公开透明原则。
“在人群密集接触频繁、人员高速流动的当下,突发疫情防控比以往任何时候更需要与时间赛跑,层层报批往往会错过疫情防控黄金窗口期。” 他指出,疫情预警、报告不及时,获取信息不通畅,导致公众毫不知情,疫情便更容易快速蔓延。
为此,他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条增加县级以上政府必要时发出传染病预警并即向上级政府报备、疾控机构与医务人员可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的内容,在第九条增加公民发布基本属实的预警信息不追究责任的内容。同时,在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衔接匹配基础上,设立分级预警机制,不同级别的预警对应不同等级防控措施。
针对疫情信息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他建议修改第三十条内容,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后增加“同时应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强化疫情信息报告及时性要求,发挥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作用,杜绝漏报瞒报缓报行为。
刘悦伦认为,疫情公布主体的级别也应适当降低,简化疫情信息公布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这样既防止造成恐慌,也强化公众的警觉和自我防护意识。”
保障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
“政府既要实现有效防控,也必须保障公民在突发传染病疫情防控中不可克减的权利。”刘悦伦指出,目前《传染病防治法》当中对于隔离的决定权、时限和范围等规定仍较为模糊,存在对部分人员进行隔离并无明确法律依据的问题。
刘悦伦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内容,明确隔离措施决定的主体、程序以及隔离对象的范围、隔离时限、对隔离对象权利的保障,同时增加对包括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内的人身权益保障以及不受歧视的规定。
此外,刘悦伦还建议加强医疗救治及隔离观察服务网络建设。 具体来说,将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进行修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符合传染病隔离条件的宾馆及或疗养院作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备用场所;构建省市区跨区域医疗协作机制,并明确经费保障。
强化涉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刘悦伦在提案中提到,《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所针对的主体几乎都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等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但是刑法典中所规定的在传染病防治中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远大于此,普通公民都有可能承担。
为加强应急状态下对犯罪的打击与防控,更好地发挥刑法震慑作用,他建议对涉疫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增设个人行政责任规定。对不如实申报个人信息、涉疫谣言编造传播、隐私侵权等,强化法律责任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增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