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要闻

《人民政协报》:广州市政协为预付式消费“排雷” 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日期:2024-06-04     

  编者按:6月4日,人民政协报第7版刊登文章《广州市政协为预付式消费“排雷” 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现转载全文,以飨读者。

  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对经营主体的约束作用,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针对性规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这将对预付式消费产生积极效果:一方面可以强化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预付式消费裁判规则的完善,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广州市政协委员、广东埔穗律师事务所主任唐以明说道。 

  事实上,在健身、美容及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消费者常常面临一个共同难题:预付费后,商家可能因经营不善倒闭或突然跑路,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如何防范化解预付式经营领域风险的难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广州市政协主席李贻伟也留意到这一现象,并要求市政协经济委联合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围绕防范化解预付式经营领域风险开展调研,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市政协调研组先后与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司法局等部门座谈交流,组织部分法律工作领域政协委员、市政协法制工作顾问召开“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专题座谈会,听取天河区、白云区相关部门及猎德、永平街道,市消委会等基层一线单位处理相关群体性问题的意见建议。 

  预付式经营是市场经济比较普遍的商业模式,被经营者与消费者广泛接纳,成为活跃市场的“助推器”。对于预付式经营频现“爆雷”的原因,调研组也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在市政协召开的“预付式消费风险防范”专题座谈会上,与会人员分析认为,广州市预付式经营消费领域监管工作还存在职能部门权责不清、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支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乏力、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并聚焦关键环节监管、创新司法服务提出了意见建议。 

  市政协委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广鹏建议,设定预付款时间周期为三至六个月,明确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预付款需遵循上述期限。对于难以设定时限的商品或服务,可考虑设定上限金额,例如预付款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对于开展预付款经营的商家,建议要求其必须将收取的款项全额划入政府部门指定的第三方银行监管账户,账户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周期按月或季度设定节点,达到节点后自动解冻,商家可以提取对应的款项,避免由商家短期内自行掌控大额资金。 

  唐以明则认为,现阶段宜结合预付式消费的新情况、新问题,遵循灵活、务实、高效的监管目标,依据中央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建立准入、备案、保证金制度等一整套预付式消费管理机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等职责分工和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并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者的经营资质、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等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为预付式消费监管提供法治保障。 

  调研组认为,应分类施治,抓大放小,突出重点领域监控。例如加强监控教育培训、驾驶培训等与普通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还要加强监控平台、连锁企业。同时,对各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梳理,全面梳理各自主管行业预付式经营情况,制定推行书面合同的示范文本,落实预付式经营主体信息备案制度,对重点监控领域、企业开展预收资金存管工作。 

  “预付式消费纠纷产生的一个前置性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个别经营者滥用甚至透支信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调研组建议加快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强化信用对经营主体的约束作用,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来源:人民政协报记者 林仪、揭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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