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机关会议公务活动运作办法
为推进本会机关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会议、公务活动等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广州市政协机关会议公务活动运作办法》。
一、会议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党组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
(一)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是讨论决定本会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l次。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l、议题的确定。
全体会议的议题,按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决定程序,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协商通过后,报中共广州市委批准。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的日期和主要议程安排建议,由上一届常委会议提出和决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出席人员为全体委员。市属单位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历届市政协正、副主席等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范围按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议的程序确定。同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本会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主席请假,对会议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之前向办公厅、会议期间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
3、会议组织。
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统筹,在会议召开前成立全体会议筹备处(会议开幕后转为秘书处),承办会议的各项组织工作。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工作方案和请示市委文稿,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列)席会议人员,组织各次会议和小组讨论,办理有关人事选举工作,组织会议宣传报道,组织和收集、整理会议提案,综合编写会议简报,落实后勤保障工作等。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全体会议结束后,需印发会议纪要和向市委汇报有关会议情况,做好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有关文件的草拟由办公厅研究室负责,呈批、报送、分发及文卷归档等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
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督办落实。
(二)常委会议。
常委会议是讨论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的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1、议题的确定。
常委会议的议题和日程安排,按秘书长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程序,并报告中共广州市委。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常委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委。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领导、办公厅领导,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穗属单位全国政协委员,各区、县级市政协主要负责人,历届委员联谊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列席会议。为更有利于常委知情参政,必要时可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和参与讨论。
本会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请假,对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应当提前向办公厅提出书面请假报告。
3、会议组织。
常委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和相关议题的专委会负责。主要任务是草拟会议议程、日程、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会议文件材料,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各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本专委会所属的常委)等。
常委会议专题调研承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相关的专题调研工作,并及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主席会议同意召开常委会议后,办公厅秘书处应当在会前将会议专题调研报告材料分送常委。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常委会议纪要及向市委汇报会议情况的材料,由办公厅草拟;常委会议专题议政形成的建议,由专题调研承办专委会草拟。办公厅秘书处负责印发。
会议有关决定事项由办公厅负责督办落实。
(三)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是研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主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主席审批确定或由主席指示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出席人员为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要负责人、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和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组织。
主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会议材料,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
确定召开主席会议后,办公厅应当及时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将有关材料印制装订并提前送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会议前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主席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印发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
(四)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是研究决定本会重大工作事项的会议,每2个月召开1次或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党组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党组书记审批确定或由党组书记指示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会议,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视需要列席会议。
3、会议组织。
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会议材料,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
确定召开党组会议后,办公厅应当及时通知议题承办单位将有关材料印制装订并提前送秘书处;秘书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会议前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党组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印发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
(五)秘书长会议。
秘书长会议是研究本会机关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秘书长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秘书长审批确定或由秘书长指示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3、会议组织。
秘书长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承办。
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和督办有关会议决定事项。
(六)秘书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研究本会机关工作事项的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批确定;也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指示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处室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组织。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或议题承办处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和落实有关会议决定事项。
(七)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
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是协调研究办公厅与专委会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秘书长审批确定。主要是:
(1)通报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每季工作和近期工作安排;
(2)协商和处理共同事务、工作关系和重要活动安排;
(3)研究协调需办公厅和专委会协作的工作事务。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席或者秘书长主持,出席人员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委会主任、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组织。
办公厅与专门委员会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承办。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和落实有关会议决定事项。
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拟提交本会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专门委员会主任审批确定。主要是:
(1)听取和审议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决定本专门委员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
(3)参与对我市政治、经济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4)经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需提交本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出席和列席人员。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3、会议组织。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本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和落实有关会议决定事项。
(九)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是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决定工作事项的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1、议题的确定。
拟提交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专门委员会主任审批确定。主要是:
(1)研究布置本专门委员会会议、视察、调研等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讨论和决定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安排,研究和制定工作计划;
(2)听取办公室的工作汇报,检查其工作完成情况;
(3)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4)就某一项工作和事项,讨论提出预案,或研究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2、出席和列席人员。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人员为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3、会议组织。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本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和落实有关会议决定事项。
二、公务活动
本会公务活动分为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和内事活动,其活动排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
安排公务活动,按本会机关公文处理原则逐级呈批。
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务活动。
(一)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
1、以本会名义组织或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同港澳官方的交往、侨务活动、台务活动,由本会港澳台侨外事委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本会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2、中央、省、市政府邀请的外宾及全国、省、市政协港澳地区委员组团访问广州,根据接待方案,相应安排主席或者副主席参加会见、宴请或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动或者全程陪同。
3、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华侨侨领等来访,如有要求又有实际会谈内容,或者按接待方案要求,可安排1位副主席或秘书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必要时,亦可安排主席出面会见和宴请。对广州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荣誉市民,可安排主席或者1位副主席出面接待。
(二)内事活动。
l、各级政协办公厅(室)、专门委员会组织来穗调研、视察、考察、参观活动,分别由秘书处(行政处)、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呈批后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处室按接待方案的工作分工协助完成。
2、一般性的来穗参观、宴请活动,由行政处提出接待方案,呈批后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有关处室协助。
3、凡需我会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坚持“三优先”原则,即坚持本会与非本会部门、社团及民间组织的会议(活动),本会优先;中共市委、省政协等领导机关与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中共市委、省政协等领导机关优先;工作(业务)会议(活动)与剪彩、奠基、庆典等活动,工作(业务)会议(活动)优先。其安排由秘书处负责协调落实,如确有需要,可由秘书长出面协调,必要时,呈主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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