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规则 (试行)
中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在中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党组领导下进行工作。为加强中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机关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制定本规则。
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市政协党组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传达、学习上级文件、会议和市政协党组会议精神,根据本会机关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三)研究、决定本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的重要事项,并领导机关党委和纪委开展工作。
(四)对拟提任的本会机关处级干部进行考核推荐,并向市政协党组提出建议。
(五)研究、决定本会机关科级及以下干部的招考、录用、转正、任免、调整、轮岗、奖惩和本会机关干部培训、考核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本会机关工勤人员招录、聘用、考核、奖惩和辞退等事项。
(七)研究提出本会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违纪案件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八)研究、决定本会机关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需要机关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会议制度
(一)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l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机关党组成员可以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
(二)每次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确需临时召集外,应在会前通知机关党组成员。
(三)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取得应到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得以通过;如有近半数的机关党组成员表示不同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
(四)机关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在会后通报缺席的机关党组成员。
(六)每次会议须作记录,一般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
(七)书记根据需要决定列席机关党组会议的有关人员。
三、民主集中制
(一)机关党组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机关党组成员要坚决执行机关党组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向机关党组提出自己的意见以至要求重新讨论,由书记征求其他机关党组成员意见后决定。在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反决议、决定的言行。
(三)机关党组成员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团结党外人士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努力做发扬民主的模范、合作共事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同党外人士交朋友的模范。
(四)机关党组会议讨论的涉密内容,除经机关党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五)根据上级要求,机关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工作,总结经验,交流思想,统一认识。
四、人事权限
(一)研究干部任免、调整、调动、轮岗、奖惩等事项,经市政协党组书记、副书记同意后,提交机关党组讨论。
(二)根据本会机关及属下事业单位处级职位空缺情况和民主推荐,提出处级干部调整意见或考察对象建议名单,提交市政协党组讨论、决定。
(三)对本会机关及属下事业单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的招考、录用、转正、任免、调整、调动、轮岗、奖惩和本会机关干部培训、考核等事项,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机关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方案,提交机关党组讨论、决定,并报市政协党组备案。
(四)对本会机关及属下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录用、转正、考核、奖惩等事项,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提交机关党组讨论、决定。
五、其他
(一)机关党组设兼职秘书1名,由市政协党组秘书兼任。
(二)本规则经市政协党组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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