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

日期:2018-10-08     

(2018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提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审查工作是按照提案标准、原则、程序等确定提案是否立案及其处理方式的过程。提案审查工作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严格立案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保障提案者通过提案履行职能的权利,充分发挥提案作用。
  第三条 提案审查时依提交时间分为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它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
大会提案、平时提案审查处理标准等同。
  第四条 提案审查工作的主体。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之后的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负责。
  提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承担,在闭会期间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 予以立案的提案,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个人或联名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本届市政协委员;以集体形式提出的提案,提案者应为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各界别,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小组或联组。
  (二)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建言献策,包括“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具有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内容完整,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四)提案应通过广州市政协门户网站“委员履职平台”提交。联名提案必须经联名者本人确认:提案者发出联名邀请后,联名者登录提案管理系统确认同意;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的视作不同意联署。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八)涉及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或个人的。
  (十一)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二)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三)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七)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八)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十九)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予立案的其它情况。
  第七条 大会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复审、终审四个环节。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进行初分、初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进行复审、终审。
  平时提案的审查工作分为初分、初审、终审三个环节。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分、初审,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终审。
  第八条 初分
  (一)核对提案者资格。提案者的资格应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核对提案的三部分:题目、情况分析、具体建议,是否完整。
题目,应当组成“关于XXXX的提案”的陈述性介词结构,简单明了,主题突出。不得使用疑问、反问、感叹等句式,避免使用标点符号,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大会秘书处提案组或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做必要的修改。修改后,需经提案者确认。
  情况分析,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简要指出存在问题或现状。
  具体建议,应当根据存在问题和现状,提出具体解决办法和思路。
  委员提案每件总字数不超过2000字;集体提案每件总字数不超过3000字。图片、表格等可作为提案附件,不计入总字数内。
  (三)核对提案是否重复提交。如一个提案者重复提交相同提案,只保留提交时间最晚的一件。如不同提案者提交相同提案,保留第一件提案,之后提交的退回。
  (四)提出提案分类的建议。按照单位类、经济类、城建环资类、教科文卫体类、社会事务类五个类别,在提案管理系统确定提案类别,同时产生临时提案号。
  (五)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对拟不立案的提案,提出不立案的理由及初步处理建议。
  第九条 初审
  (一)不同意初分拟立案或拟不立案建议的,提出具体理由和相关文件依据。
  (二)协商确定提案承办单位。对拟立案的提案,根据提案内容和承办单位的职责,与提案拟承办单位协商立案及主办、会办或分办等事项。对一个部门办理为主、需要其他部门协同的,应确定主办、会办单位;对涉及多个部门且不能明确牵头单位的,应确定分办单位。
  第十条 复审
  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议,按经济、城建环资、教科文卫体、社会事务的分类,分成四个提案审查小组,分别负责上述四类提案的复审工作。
  (一)对拟立案的提案,审查承办单位确定是否准确等。
  (二)对拟不立案的提案,审查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在审查小组会议上,需有4位或以上委员对同一件提案的初审意见提出变更理由,经半数或以上的小组委员同意后方可改变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终审
  复审后的大会提案,提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初审后的平时提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在政协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书面报告大会提案审查情况。
  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大会秘书处提案组起草,内容包括提案审查基本情况、提案主要内容及提案交办等后续工作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草案)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讨论,报经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书面报告政协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经终审,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向提案者发送提案立案或不立案的信息。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大会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等交办。
  经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过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分别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交办。
  第十五条 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应视情分别处理。对属于第六条第(十五)项规定范围,通过市政协联络委提供给住穗全国政协或省政协委员参考;对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不宜以提案形式处理的,转送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六条 难以审定是否立案的大会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授权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平时提案,应自收到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广州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2年制定的《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审查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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