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日期:2017-08-11     

(2017年8月11日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调动市政协委员、各参加单位及各专门委员会运用提案履行职能和承办单位办好提案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增强提案工作实效,发挥政协提案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表彰暂行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提案从当年已经办复,且提案者对办理答复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提案中评选产生。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从所有承办提案的单位中评选产生。 

  第二条 评选数量 

  (一)优秀提案数量:单位优秀提案不超过当年单位提案总数的25%,委员优秀提案不超过当年委员提案总数的6%。 

  (二)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数量:均不超过承办提案单位总数的15%。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 优秀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围绕市党政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务,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事实客观、理由充实、建议具体、表述清楚,符合“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 

  3.建议被党政部门采纳,产生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具有前瞻性,对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者在促进党政部门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方面,有效发挥了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二)先进承办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列入本单位工作部署,职责明确,有领导分管,有专人承办;或者主办市领导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的。 

  2.注重协商。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增强提案办理协商实效。 

  3.规范办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积极将提案建议吸纳到改进部门工作中,并及时通报办理和落实情况。 

  4.成效明显。提案办理工作落实,取得明显效果,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三)先进承办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按照《广州市办理政协提案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协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提案办理工作。 

  2.注重与提案者沟通,服务态度好;或者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案办理质量高、效果好。 

  第四条 评选组织 

  市政协每届第一年成立优秀提案评选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小组”),负责优秀提案评选工作。由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担任组长,市政协秘书长、提案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联系提案工作的市政协副秘书长,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一名负责人,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一名副主任。评选小组成员名单和平时个别成员调整,均需报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审批。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优秀提案评选程序 

  1.推荐。推荐优秀提案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进行。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自行推荐1-2件本单位候选优秀提案;市政协委员推荐委员候选优秀提案。承办单位在其主办提案中推荐候选优秀提案。 

  2.初评。提案委员会综合年度重点提案情况和承办单位、提案单位、委员推荐意见,以单位提案总数的50%推荐单位候选优秀提案,以委员提案总数的12%推荐委员候选优秀提案。所有候选优秀提案均在市政协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评选。评选小组从提案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优秀提案中,以无记名投票和简单多数的方式进行评选。 

  4.审定。由提案委员会将评选优秀提案的情况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二)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评选程序 

  1.由市政协委员、参加单位和专门委员会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推荐,提案委员会综合推荐意见和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与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协商,共同提出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 

  2.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在市政协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由提案委员会将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报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表彰形式 

  表彰决定、表彰名单以市政协文件形式印发全体委员、参加市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及个人,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1日起施行。原《政协广州市委员会优秀提案评选表彰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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