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日期:2024-10-08     

  (1991年9月6日政协第七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2月25日政协第八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12月28日政协第九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11月16日政协第十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7日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广州市委(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调;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或者界别名义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人民团体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联名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或者联名提出提案,也可与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联名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市政协全体会议开幕前3个月至市政协全体会议规定的提案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提案,为大会提案;其余时间提交的提案,为平时提案。大会提案和平时提案审查、办理标准相同。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等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相符的; 

  (二)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禁止的; 

  (三)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四)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政协全体会议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相违背的; 

  (五)由委员中的中共党员提出的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六)由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提出的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七)进入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 

  (八)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超出人民政协履职范围,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进行质询或追责的; 

  (十)涉及举报单位或个人的; 

  (十一)为本人或者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或代转他人来信的; 

  (十二)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三)属于纯学术讨论的; 

  (十四)所提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 

  (十五)不属于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六)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七)一案多事,难以确定主办单位的; 

  (十八)属于市场经济范畴或者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 

  (十九)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不予立案的其它情况。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厅、编制部门以及承办提案较多的部门派员组成提案组,对立案提案进行集体研究、协调分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签收提案后,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本着纳言资政、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原则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三级责任人,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确保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或者不予采纳建议的,应明确答复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座谈(含调研)、上门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办理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集体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当面沟通协商。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逐件答复政协提案。书面复文应当回应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按照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同时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文本。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答复的首页右上角标注提案办理类别: 

  (一)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标注“A类”; 

  (二)提案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 

  (三)提案所提问题目前确实解决不了或者建议不予采纳的,标注“C类”。 

  第二十六条 大会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8月底前答复;平时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签收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内向提案者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向提案委员会申请延期,并在提案委员会重新确定的期限内答复。 

  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会办单位应自签收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同时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文本,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提案者。 

  第二十七条 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或联系人。 

  市委系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系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在1个月内进行反馈。其中,联名提案,由第一提案者反馈;界别、委员小组或联组提案,由召集人反馈。 

  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反馈由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两项组成。两项均反馈满意,计为满意;对其中一项反馈满意、另一项反馈不满意,计为基本满意;对两项均反馈不满意,计为不满意。逾期未反馈,默认为满意。 

  第二十九条 提案者对提案办理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与提案者再次沟通协商,在2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重新答复。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提案者和提案委员会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提案委员会送交年度提案办理工作总结,并在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中提交电子文本;市委系统的承办单位,同时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系统的承办单位,同时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提案办理结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办单位应对办理答复的公开属性进行认真审查,按规定在提案答复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建议和提案”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并做好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 

  会办单位需在会办意见中注明所提供会办意见内容是否可以主动公开,如提出免予公开,需在文末说明理由。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三十三条 对于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大局,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事关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的重大问题,且全局性、前瞻性较强,对党委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重点提案由市党政领导按照分工牵头督办,每人每年不少于1件。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配合督办。 

  第三十四条 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照程序遴选,与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协商并报市党政领导确认后,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审定后的重点提案及督办分工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和提案者。 

  市党政领导牵头督办市政协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配合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由其分管或联系的专门委员会协助。 

  第三十五条 重点提案督办,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批示办理方案、审定办理复文、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以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和有关市政协委员参与,也可邀请有关社会组织代表及专家学者参加。 

  第三十六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分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编印《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做好督办工作。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七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个人,市政协予以评选表彰,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四十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四十一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由提案者和承办单位先行推荐,提案委员会综合遴选、上网公示,并提交市政协专门成立的优秀提案评选小组无记名投票评选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先进承办单位、个人的评选,由提案者先行推荐,提案委员会综合遴选,征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意见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四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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