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征集 | |||
标 题 | 广州市养狗问题的建议 | ||
提案者 | 朱树昌 | ||
情况分析 |
2009年1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广州警方养犬管理服务一直努力整治全市不文明及违规养犬行为。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养犬人群体和宠物犬数量倍增,据2015年7月资料广州饲养犬约50万而办了证的只有7万多。庞大的狗队伍随地大小便胡乱吠叫或有攻击行为等的扰民伤人问题,成为群众强烈关注的社会热点。 养犬人对宠物爱心爆棚却忽视对社会公德,靠市民自觉遵守《条例》做到养犬不扰民不影响环境卫生,效果显然不足,至今狗主文明养狗文明还存在大幅提升的空间,因此不能不管。警方2015年6月底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养犬专项行动,一个月口头警告8600余,书面警告1200余,行政处罚18宗,没收违法大型犬危险犬及捕捉流浪犬共84只。行动期间养犬新登记686、续期920,可见整治有实际成效,因此应该采取经常性的同类型行动。 由犬只所引起的主要问题很多,包括环境卫生、半夜哮叫、传染疾病、伤人事故、狂犬致命、社区空间、造成惊吓、和邻里矛盾等。而引起犬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犬主不文明及非法养犬行为,遛狗不牵狗绳及随意便溺;养犬和不养犬的群体基于根本矛盾容易引起冲突;并无按《条例》登记的违法饲养更造成附加的危险;违法销售大犬病犬危险犬等非法行为;和物管缺乏足够的执法权而无法有效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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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我提出以下建议给广州市有关部门参考。首先,市民不负责任的养犬行为对其他人造成多方面的不便,包括环境卫生、个人健康和安全等,要尽量根治,因此在必须贯彻实施《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全面清查整治之余,更要加重罚则严格管理违法违规养犬现象。做法可以借鉴国外或香港的成功经验(看附录1、2),通过全民努力,归纳为——管、理、教、罚,从四个方向进行一场“养狗管理持久战”。 一、管 1.强执法力度:完善“犬籍”制度确保犬有其主,管理者始终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从源头抓起:加强宠物犬交易的规范和监管,确保接种了疫苗、有健康证书和身份标牌,由专业认可销售商出售。 3.没收违法犬:没收大型犬、危险犬、违法犬等,及施以相应罚则。 4.捕捉流浪犬:加强捕捉流浪犬操作。 5.多部门协作:除了养犬管理部门本身,可协调社区和民生的相关部门例如城管、街道、畜牧、检疫、公安、安检等,协同执法。 6.物管执法权:重新审视物管和居委会的管理权和执法权,在合法合理范围赋予相应权力,提升养犬管理的力度和效果。 二、理 1.适时修改《条例》:定期检验《条例》的可行性合理性,借鉴国外和香港的相关经验,适时修改《条例》内容细则。 2.全市养犬普查:对犬类交易和个人饲养进行普查,一次性对全市犬只进行登记,对危险犬类进行绝育、管理或没收以消除隐患。 3.借助科技手段:借鉴香港在犬类体内植入芯片,提升科技以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4.加大资金支持:提供资金,对犬主负责支付的芯片、登记、检验检疫等费用予以补助,鼓励市民按规范饲养犬类。 5.人民有法可依:严格执行相关法例,罚则清晰明确让市民和管理人员有法可依。 6.注册登记制度: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建立宠物犬身份档案,限制宠物犬种类,达到有效检疫和管理。 7.犬只活动场所:严格划定宠物犬活动范围,清楚列明和严格执行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例如党政机关、医院、学校等。 8.费用收入管理:收取的养犬管理费取之于犬,用之于犬。 9.降低登记门槛:以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作为管理基础,鼓励养犬者自觉主动为宠物登记和续期。 10.狗公园:在社区和公园设定狗公园,犬只在里面自由活动,确保有效管理只限有证犬进入。 三、教 1.为提高养犬者素质,社区有关部门负责加强文明养犬的宣传:印发宣传手册、举办宣讲、评选文明养犬模范等,大力宣传养犬管理条例和文明养犬的知识。 2.对缺乏看管意识和公德意识的养犬者,加强思想教育。 3.对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犬主,加强宣传和教育。 4.发动全民监督,举报狗屎污染的,获发奖金鼓励。 5.对违反《条例》的犬主,口头/书面警告、罚款之外,更强制参加上课教育。 四、罚 1.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专司部门明确处罚细则严格执法,以经济和司法手段进行处罚,提高处罚标准提升行政震慑力。 2.养犬管理工作涉及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畜牧等多个部门,打破部门间的界限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共同主导。 3.缺乏看管意识和公德意识的养犬者,加大处罚力度。 4.让犬只跑上马路妨碍交通者,罚。 5.违法饲养、违法携犬外出者,罚。 6.不登记、不续期者,罚。 7.拒绝登记者,按《条例》规定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的罚款。 8.让犬只公共场所大小便污染环境、不清理狗屎者,高额重罚。 9.放纵犬只伤人者,高额重罚。 10.放纵犬只伤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造成死亡者,负刑责。 11.销售危险犬、违例犬者,高额重罚。 12.多次违反《条例》者,没收犬只,高额重罚。 13.不按《条例》或法庭判定缴交罚款者,行政拘留。 附录1 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经验 一、俄罗斯  狗只不准进入幼儿园和学校  高大凶猛的狗外出时,必须将嘴套住并由人牵着  狗只上街,要挂上指定红、黄、或绿色牌子(具有攻击性挂红色) 二、美国  所有狗要有正式户口和“学历”  狗只幼年多在狗俱乐部成长,及训练与人相处  性情暴躁具攻击性的,在公共场所要戴约束皮带和防咬人口套,如违反,执法部门可充公或杀死并追究刑事责任 三、英国  要在狗脖子挂牌说明主人姓名住址,否则作无主犬收容  每年注射疫苗,否则重罚 小狗只能在规定时间活动,否则主人受罚  制止小狗狂吠无效遭投诉的,被起诉罚金高达5000英镑 来不及时清理狗粪便或伤人,被重罚  被鉴定具攻击性的,被处死 四、法国  宠物必须登记“基因身份证”建立基因库及主人信息库  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大便,化验粪便基因可轻易追查主人,罚款300至600欧元 附录2 借鉴香港成功经验 香港有比较完善的《猫狗条例》,为犬只植入芯片、定期注射疫苗,狗狗乐园等,由渔农署专门管理,渔农署专业人士有执法权。香港的成功经验可以全面广泛借鉴: 一、《猫狗条例》 早在1950年香港制定了《猫狗条例》,1999年作了较大修改,就宠物猫狗的饲养、规管和管制,做了详尽的规定,对宠物管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现行有效的《猫狗条例》及其附属规例具备各式各样的罚则,广州可以采用作为更精细立法的范本,例如:  根据《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清洁罪行)条例》,任何人容许狗只粪便污染街道或公共地方,罚款1500元(港币,下同)  根据《公众清洁及防止骚扰规例》,任何人容许狗只粪便污染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  根据《猫狗条例》的有关附属规例,狗只袭击市民或吠叫声扰民,最高罚款10000元  对大型狗只和危险狗只,安全管制不符合要求者,最高罚款25000元或监禁长达3个月  对格斗狗只,安全管制不符合要求者,最高罚款50000元或监禁长达6个月 虽然处罚要严格,事实上也没有足够的人员在每条街道、每个社区把守监督和执法,由于是建立在市民文明素质的基础之上,在香港违法的个案并不多。多数公园都允许宠物进入,所谓“狗厕所”其实只是填上沙土的水泥池子,旁边插一枝小狗便溺的卡通图像,已足够为遛狗的市民提供所需的方便。 二、危险狗只“特颁监管条例” 2000年5月17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猫狗条例》的授权,通过了危险狗只规例,对格斗狗只、大型狗只和危险狗只施行特殊监管: 1.格斗狗只  格斗狗包括阿根庭杜告狗、日本土佐犬等四类  格斗狗严禁入境,更严禁在香港繁衍  现存的格斗狗必须绝育,否则饲养即属违法  必须以特别的颈圈警示周边市民 2.危险狗只  在公众场所,危险狗必须以长度不超过1.5米的绳索牵引,和戴上特殊口套  公众场所包括公寓的大堂和电梯 规例订明如何认定“危险狗只”  如果一只狗在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激怒情况下,袭击人或者动物并造成伤害  屡次袭击使人产生恐惧 经市民或者执法机构申请(包括天性不凶猛,个头不大的),可被裁判官“判”为危险分子 3.大型狗只  大型狗只,指体重超过20公斤的狗只,主人必须以长度不超过2米的绳索牵引 缚在公共场所,绳索不能超过1.5米、不能对其他市民和动物产生危险 三、收费政策 香港政府所制定的收费并不与管理和服务挂钩:  所饲养的狗只,五个月大或以上者必须申领牌照  申请牌照过程简单,可在狗只注射狂犬病疫苗、或植入微型芯片时,一并办理牌照申请  领取牌照简易便捷,在渔护署辖下动物管理中心及发牌中心领取,也可以通过已注册的兽医诊所或爱护动物协会代为领取  狗牌照有效期三年,连植入晶片和施种疫苗的牌照费用只需数十元港币,由于手续简便费用低廉,因此香港很少黑户宠物  宠物上了牌照,即已植入晶片,根据编号可随时查找主人资料  植入了晶片的狗只若走失或被遗弃,寻回很容易,也方便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 四、政府动员 由于宠物登记费用低廉,更已包含了施种疫苗的服务,因此在香港基本上每一只狗都进行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完善的宠物登记制度给政府的管理、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方便。政府也动员各种社会组织参与宠物管理,如:  食物环境管理署经常联合爱护小动物公益组织,向市民宣传有关法例、鼓励给宠物绝育  发起设计精巧的宠物粪便清理工具  公益组织在政府资助下,建立起不同的流浪狗收容机构,政府为所收容的流浪狗植入微电子芯片  部分流浪狗在进行培训与技能训练后,协助公共治安管理  部分流浪狗被市民收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