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征集 | |||
标 题 | 关于加强广州市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建议 | ||
提案者 | 农工党广州市委员会 | ||
情况分析 |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这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对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资产评估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资本运作、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前,广州在资产评估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的“短板”,主要是缺少专业分类的行业协会,缺乏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制度,缺失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为推动广州经济更有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议不断完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当前广州市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少专业分类的行业协会。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的国土管理部门与房屋管理部门一直合署办公,土地与房屋均统一登记、统一管理。早在1996年广州市就已经成立起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作为房地产估价及土地评估方面的行业性协会。但随着广州市政府机构改革,使得国土管理部门与房屋管理部门分立,关于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方面的职能,需在新建立的市国土规划委与市住建委之间重新分配、磨合。而广州市尚未建立财政局、商务委等单位管理的专门行业性资产评估协会。由此,市级层面关于《资产评估法》规定的六大专业类别资产评估监督工作出现了“行业自我管理真空”。 二是缺乏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制度。在土地、房屋领域,特别是日常土地房屋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存量房交易契税征收、补办出让手续房屋的土地出让金计收、土地出让底价确定、征地房屋价值、征地补偿成本核算等方面,均离不开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资产价值。但当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异议的时候,尚未有清晰的程序或办法解决争议。无论是国土部门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还是地税部门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就评估报告存在争议的,均以原则性由其他机构重新评估,或报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监管部门核查云云,缺乏一套清晰明了的程序让争议得以解决,也常常因评估价格不同引发群众上访、投诉。 三是缺少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一份准确客观的评估报告,需要建立于准确客观的市场数据。但涉及的市场数据在我市散落在几个部门之间,未有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以房地产评估为例,涉及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土地成交价格掌握在市国规委;涉及的周边房地产网签价格、成交价格掌握在市住建委;涉及的年度区域房产价格掌握在市发改委;涉及的房屋征收契税确定的市场底价掌握在地税部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要想完全掌握上述全部数据,困难可想而知。同时各资产评估机构所作出的评估报告只在省评估系统中备案,并没有能够在一个大平台中相互之间交流沟通,或者同时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日常中也往往出现同一间房屋,不同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误差每平方米价格相差千元以上,从而使政府机关据此作出的一些关乎民众的行政决策,如征税、征收土地出让金、征收补偿等方面出现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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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一)试点改革,鼓励和扶持资产评估协会 一是更改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章程。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在原有的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章程基础上,更改为能够涵盖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个专业类别的协会章程,更名为“广州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相关运作经费通过向协会会员筹集,同时积极承接市财政局、市国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委、保监会五个部门相关调查、调研项目,获取经费开展行业性活动。 二是完善广州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内设机构。由市财政局、市国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委、保监会五个部门指导,在新建立的“广州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内分别设置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相应的细分协会,分别受市财政局、市国规委、市住建委、市商务委、保监会五个部门业务指导,及时开展相应专业评估市场调研、行业政策研究、草拟行业规则等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定期与管理部门开展资产评估机构检查工作。 三是广泛吸收和招纳评估机构。在建立了“广州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后,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吸收和招纳资产评估机构作为会员,按照资质、业务范围等纳入内设的部门,进行分类管理。并从中邀请部分资质较全面、业务广泛、中大型的评估机构负责人担任协会内职务,使协会能够及时把握资产评估市场发展方向,了解资产评估行业需求,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依据。 (二)加快建立资产评估报告异议规则 1、确定解决争议程序。 一是确定以“资产评估机构自查——行业协会复查——政府监管部门核实”的解决争议程序“主轴”。“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即资产评估机构收到异议时,自行组织相关评估机构人员复查评估报告,出具自查说明;“行业协会复查”即由资产评估协会根据申请人要求,在协会会员内在排除涉及异议的评估机构后,在申请人见证下,随机抽取其他评估机构进行复查,或由申请人在所列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进行选取,承担本次复查工作;“政府监管部门核实”即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相关省级协会成员、评估市场专家,形成专家委员会,就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出具专家意见。 二是确定解决争议程序所需的时间。解决争议程序所需的时间不超过30日,避免因此拖长争议解决时间。 三是确定争议所需费用分配及处理结果。首先,资产评估机构自查和政府监管部门核实不收取相关费用。其次,对行业协会复查按照所涉及的争议类型、复查结果分类处理: 对基于资产评估报告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查结果显示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评估机构全部承担;复查结果显示评估机构并无违规行为的,费用申请人减半承担;对纯粹的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不涉及政府行政行为的,复查结果显示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由评估机构全部承担;复查结果显示评估机构并无违规行为的,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在此过程中通过核查发现评估机构做出有违反《资产评估法》行为,依法予以记录在案,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2、分类处理。 一是针对对基于资产评估报告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存有异议的。如征税、土地出让金计收、征地拆迁等,争议主体即可利用上述程序后仍然不服的,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就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程序,并予以解决; 二是对纯粹的资产评估报告异议。如企业改制、重组及拍卖资产、银行贷款等纯民事行为的,应先行利用上述程序解决争议,经过上述程序后争议主体不服的,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三)打破信息孤岛,创建资产评估信息大平台 基于目前评估数据未有效整合的现状,建议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地税局、市国规委、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配合,将各自掌握的基准地价、基准房价、房地产计税交易价格、房地产网签数据、物价指数、房屋市场交易价格等数据统一汇总,创建资产评估信息大平台,并要求市内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将资产评估的结果数据上报至平台内。平台信息经技术处理后,可有限度供评估机构使用,开放给政府相关部门作日常工作、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等的参考依据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