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征集 | |||
标 题 |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的提案 | ||
提案者 | 江军辅 | ||
情况分析 |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在谈到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时,他指出要“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当前,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群众按政策生育,而大力发展0-3岁托幼服务事业,正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特别亟需的现实问题。 近期广州市妇联联合广东社会学学会开展了托幼服务专项调查研究。调研发现,当前广州市托幼服务在政府管理、行业运营、社会支持等方面都普遍存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不相适应的突出矛盾。 一、供需矛盾突出。问卷调查数据显示,有7.58%的被访者表达了强烈的入托需求,46.94%的被访者表达了明确的入托意愿,入托意愿率总计高达63.88%。但限于托幼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实际入托率却非常低,仅有4.68%婴幼儿在托,需求与供给的反差巨大,供给侧问题十分突出。供需矛盾突出,导致17.10%的家庭中女性离开职场当起“全职妈妈”,也导致育龄年轻群体生育意愿的降低。调研中有61%的受访者表示“不想要”(未育)或“不想再要”(已育一孩)孩子,其中53.8%的人不想要的原因是“没人带孩子”。 二、发展缺乏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都提出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满足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为加强托幼机构建设、推进托幼事业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单独的关于推进托幼机构建设和托幼事业发展的全局性规划,所谓的加强做好托幼工作,还只是停留在一般性规划、号召阶段,与迅猛爆发的社会需求不相适应,也在实践中带来杂乱无章、盲目无序等问题。 三、建设缺乏领导。开展托幼服务工作以及建设托幼服务机构,都缺乏必要的组织领导,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设主体不明确。现有托幼机构的建设运营主体繁杂,民众普遍期望政府在托幼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64.03%的受访者优先选择“政府举办”托幼机构,20.65%希望“幼儿园办托班”。但调查到的托幼机构中,属于幼儿园办托班的占20.27%,自营托幼机构占了54.05%,社会机构办托幼机构的占8.11%,另有其他17.57%,政府没有发挥主导作用。二是管理主体不明确。当前托幼工作没有明确的管理责任部门,教育、工商、民政都可以登记,似乎都有这个职能职责,但实际上又不完全是,甚至不清楚是不是。法定责任不明细,导致登记、监管等都很难执行,很多托幼机构处于无登记状态而难以合法化,并且所占比例不在少数。三是投入没有制度保证。政府没有专项经费投入,社会投入也十分有限。有限投入导致的最突出问题是场地。城区里可供开办0-3岁托幼机构的场地十分有限,要找到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场地就更加困难了。民众和托幼机构都十分希望政府加大对托幼机构建设的投入,全面布点,改善环境,增加功能,提升质量。 四、行业缺乏标准。建设运营托幼机构开展社会服务,场地、设施、消防安全、人员配备、营养配餐、教育活动、健康维护、收缴费用等等都应有统一标准。但现实是除了住建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之外,没有统一的托管、养育、教育、收费等一系列的标准,托幼机构普遍呈现出无序状态。一是收费高。托幼机构一位难求,少数早教机构宣称不同的先进育儿理念和教学内容,收费很高,体现出浓厚的功利色彩。二是师资差。配有育婴师、营养师等专业人员的托幼机构十分少,不以早教为主要营运内容的托幼机构很少有专业人员,薪资待遇也非常差。专业人才匮乏直接影响托幼机构的养育和教育质量,也是近期全国各地托幼领域问题频曝的关键所在。三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托幼机构租房、借用和自有房屋占80%,场地不符合建设标准,许多托幼机构的场所没有配备配齐消防设施,机构没有经过严格的消防检查,没有配备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员工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训,安全保障问题凸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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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一、充分认识托幼服务公益属性。中央在倡导发展托幼事业时,已经明确了托幼机构的公益普惠性质。托幼服务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公益性,托幼服务机构是普惠性的公益性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追求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不能只是或首先是经济单位。在托幼服务工作中,政府需要强化自身对公共托幼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应该将育儿责任更多地推给家庭和市场,放任托幼事业走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 二、加快制定托幼服务公共政策。将0-3岁托幼服务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制订广州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动计划,出台《广州市加快推进0-3岁托幼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托幼服务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重点工作内容、奖补项目及目标、保障措施等基本内容提出明确要求。成立“广州市加强0-3岁托幼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卫生计生部门为牵头单位,发展改革、教育、财政、民政、人社、工商、宣传、食品药监、住建委、公安消防部门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为成员单位。同时建立市、区、街(镇)、社区(村)多层次托幼工作体系,共同推进全市0-3岁托幼服务事业发展。 三、形成共建共享的发展机制。确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区托底、多元共建、公益普惠”建设管理思路,发展多元投入、多层次、多形式、差异化的托幼服务体系。一是支持社区开展托幼服务。将托幼公共服务纳入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配套,社区托幼机构既可由街道自主建设管理,也可参照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为居民提供普惠性的托幼托底服务。二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自办托幼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开展托育服务,解决职工无暇带孩子的后顾之忧。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单位、相邻社区合作开办托幼机构,以及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多样化的托幼服务。三是支持企业开办托幼机构。倡导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标准在企业内部开办托幼机构,为企业职工提供儿童日间照料服务,并授予其相关资质。对尚不具备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尝试在工业园区或所在社区开办托幼机构,满足企业职工需求。四是引导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幼机构。鼓励有资质的民营和社会机构兴办民营托幼机构并加强监管,根据市场需求和儿童成长规律,提供多元化、特色化、差异化的托幼服务,满足高端需求。五是发放普惠性托幼补贴。参照广州市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工作做法,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无论托幼机构性质归属如何,均按各机构接纳的幼儿数量和生均标准,发放财政补贴,实现托幼服务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四、制定长效规范的行业标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定标准的意义就在于步调一致,减少直至消除无序状态,保持事业进步的方向性和稳定性,实现健康发展。一是制定托幼服务规范标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托幼服务的公益属性,制定行业规范,针对社区、企业内部、社会机构等不同类型的托幼机构特点,对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卫生、消防安全、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指导和规范行业发展。二是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依托大专院校、中职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多渠道培养托幼服务人才,加强对育婴师、健康师、保育员等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认证,保证持证上岗。提高托幼服务从业人员薪资待遇,提升托幼服务从业人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三是加强行业监管。将托幼服务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年度考核指标,建立市、区、街道、村(社区)四级监管体系。建立公平合理的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成立全市托幼服务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督查评估,综合评估托幼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等因素,严格清理不合规范的机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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