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
广州市台湾同胞联谊会
内容摘要: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加强广州与香港、澳门法律合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出了“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法律合作的新路径、新模式,与港澳司法合作的基础不断夯实、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不断拓展、法律服务合作水平不断提升、人才培养及交流不断强化。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分属于不同关税区域,在合作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法律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立足湾区所向、港澳所需、广州所能,建议加大力度探索区际司法合作安排、加大力度完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加大力度增强涉港澳法律服务能力、加大力度推动人才培养及沟通交流。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大举措,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东重要讲话中指出,要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作为广东改革开放的大机遇、大文章,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深入,加强法律合作,提高法律纠纷解决的效率、维护公平正义,是促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重要环节。广州作为粤港澳大湾区中心城市之一,应增强核心引擎功能,强化双核驱动作用,进一步深化穗港澳法律合作、提升广州国际营商环境水平、引领带动粤港澳全面合作,推动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利好叠加的“双区驱动效应”充分释放,携手港澳及区域内兄弟城市共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
一、主要做法
(一)不断夯实司法合作基础
广州市各司法机关通过机制和举措创新,不断夯实与港澳司法合作基础。一是在建立机制方面。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举措,对广州法院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入学习贯彻〈纲要〉要求为大湾区科技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广州海事法院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海事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等。二是在创新举措方面。通过推进涉港案件送达机制改革、全国首创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和特邀调解员制度、建立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商会协调机制、拓宽港澳法律查明新渠道等方式,提升审判效率和水平;通过在涉港澳案件中推广使用“广州微法院”小程序、开发涉港澳案件授权见证平台、推出大湾区首个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不断推进涉港澳案件智能化、便利化诉讼服务。
(二)积极构建非诉讼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以仲裁、调解为重点,不断创新涉港澳商事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广州仲裁委设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作为分支机构,联合港澳仲裁界以中心为平台,共同推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采取开放的仲裁通则和仲裁员名册,并同步运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内地法律体系融合的“三大庭审”模式,最大程度便利解决不同法域当事人的纠纷。在广州仲裁委推动下,粤港澳大湾区内“9+2”城市群仲裁机构共同倡议、揭牌成立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南沙成立全省首家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进一步创新了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调解途径;2018年,成立全市首家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跨境电子商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专业智库保障;成立全市首批广州市律师协会(南沙)律师调解中心。
(三)着力提升涉港澳法律服务水平
加强改革创新,提升公证机构、律师行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水平。一是加强公证机构服务创新。全市各公证处按照广东省公证协会印发的《广东省公证行业服务粤港澳建设十条措施》要求,通过将“手机秒办公证”接入“粤商通”移动服务平台、推动开展香港公证文书简化改革试点、加强粤港澳公证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建设区块链分布式存证公证系统等,积极提供综合性、多元化的公证法律服务。二是深化律师服务创新。推进合伙联营律所相关工作,广州是全国率先开展内地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的3个城市之一,目前有2家穗港合伙联营所,已为数个规模上百亿的涉港项目提供了法律服务。支持鼓励更多港澳台居民来穗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市共有香港居民律师49名,香港律所驻广州代表处律师代表20名,派驻合伙联营所香港律师6名,澳门、台湾居民律师各1名。推动广州市律师协会和香港律师会、澳门律师公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大力支持律师事务所“走出去”,广州律师事务所在境外和香港设立的分支机构共有15家。
(四)深入推进大湾区法律人才培养交流
一是增进司法交流与合作,举办粤港澳三地模拟庭审、推出南沙区法院港澳实习生计划和“法院开放日港澳青年学生专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法治论坛等。二是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实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培养规划,启动涉外高端律师人才培养,建立了广州涉外律师人才库,成立全国律师行业首个粤港澳大湾区与自贸区法律专业委员会,由市司法局、市律协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作共建的全国首家涉外律师学院——广东涉外律师学院于2019年11月揭牌成立。三是加强三地法律人才交流。通过主动走访和开展专题研讨等各种形式积极扩大司法人员往来、组织律师赴港澳与两地同行交流、举办穗港澳文检学术交流会等。
二、问题困难
(一)区际司法合作安排有待健全
一是涉港澳司法合作安排较为薄弱。广东在推动司法合作方面的权限与港澳相比较小,我市与港澳司法合作事项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冗长,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的领域不够广泛、效率较低。目前香港特区律政司已和北京、上海、重庆、青岛、南京、浙江、深圳7个省市的司法部门达成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深圳市2017年与香港续签有效期为5年的《法律合作安排》,2019年1月与澳门签订《深圳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合作安排》,对建立深圳与港澳法律事务沟通协调机制、加深交流合作作出安排。目前,我市仍缺乏与港澳在法律服务合作方面的总体安排和相应推进机制。二是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不高。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成功率低,通过司法协助委托送达耗时较长,据市中院统计平均需要6个月以上,导致最终采用报纸公告送达的比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三是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比例低。由于法院内部没有权威的外国法律及案例检索数据库、域外法查明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均较高等原因,近3年广州11个基层法院所审结涉港澳一审案件中无一查明并适用域外法,市中院查明并适用域外法的也只有9件,比例仅0.94%。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有待形成合力
一是在调解方面。内地现有的调解模式主要有法官调解、人民调解、与商会等社会组织对接合作调解等,随着涉港澳案件增多,现有的调解方式将难以满足涉港澳案件的调解需求。目前调解成功率较低,如2016-2018年市中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的仅占12%左右。二是在仲裁方面。临时仲裁在港澳的争议解决实践中广泛应用,我国《仲裁法》目前仅规定了机构仲裁,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的《仲裁保全安排》,也未规定临时仲裁的保全。目前我市涉港澳仲裁裁决还存在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仲裁裁决内容不明,导致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难获支持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调解、仲裁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模式难以最大化发挥其效能。
(三)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深度有待强化
一是公证互认限制较多。内地公证员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以及公证机构还没有打破执业区域的限制,执业资格尚未互认。内地公证员(公证机构)执业区域仅限于本市(或区)一级,并不能到港澳地区执业,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的执业限制相对较少,可以根据CEPA协议在香港澳门律师所驻中国代表处办理公证业务。二是港澳合伙联营律所经营仍存障碍。目前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仍然存在制度限制多、业务范围小、用人范围窄、配套措施少、不能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问题,港澳律师在我市执业资质和执业范围等方面不明确,执业中涉及到的纳税申报、年检与购买保险等存在由于规则不一致而带来的不便。
(四)涉港澳法律人才培养及三地交流有待强化
涉港澳案件涉及面广、审理难度大,对法官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目前涉外案件已实行集中管辖,市中院也设立了涉外商事审判庭,但同时也要兼顾审理其他类型案件,在人才梯队建设及审判力量建设方面仍需加强。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育机制也有待完善,广州现有涉外律师事务所167家,占全市律师事务的21.8%,涉外律师648人,占全市执业律师总体比例仍然较小。三地法律人才的交流、合作渠道有待拓宽,规模和频次有待扩大。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力度探索区际司法合作
一是积极争取与香港、澳门签订《法律合作安排》。围绕提供法律界人士高层次交流平台、促进法律事务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业交流、鼓励两地仲裁及调解等争议解决机构交流合作等进行机制性安排,提高广州与港澳法律合作效率。二是积极破解涉港澳案件文书送达难题。尝试采取概括性授权委托的方式,就港澳当事人的送达委托港澳律师送达;尝试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代为向港方当事人送达;与公证机构合作进行公证电话录音送达等;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在港澳居民办理内地居住证时,记录其在内地和港澳住址等信息,方便法院向港澳当事人送达;探索建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登记确认制度。三是积极构建系统化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借鉴深圳前海经验,研究制定《广州法院域外法查明办法》,明确域外法查明主体、进一步拓宽域外法查明途径、简化域外法查明程序、对“无法查明”的标准予以明确等。目前深圳市设立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珠海市拟成立域外法查明专业机构,建议我市也可研究建立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涉外法律研究查明中心,聘任香港、澳门的法律专家人才如退休大法官、资深律师、高校老师等建立专家库,提供准确性高、针对性强的域外法律查明服务。开发建设域外法律和案例数据库,全面提升法律查明与适用的水平。四是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目前广州海事法院等均对在线开庭审理进行尝试,可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和5G技术解决涉港澳案件中存在的送达难、公证手续繁琐、境外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等问题,可以委托香港仲裁机构等协助,由其进行互联网审判的身份识别和提供直播场所等,让在港澳的当事人参加视频开庭,便捷当事人和提升司法效率。
(二)加大力度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粤港澳调解人才库、考虑组建涉外商事调解中心。强化与港澳地区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聘请港澳籍专家调解员,建立调解人才库。考虑组建市涉外商事调解中心,以职业化为主、非职业化为补充,聘请三地法律人士担任调解员或专家,推动建立标准统一、平等保护、共同接受的国际化调解中心,更好发挥调解制度在处理跨境商事纠纷中的作用。二是支持我市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高地。充分发挥南沙自贸区的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发展,加强宣传推广力度,通过举办国际仲裁论坛等形式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交流合作,提升南沙国际仲裁中心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国际仲裁制度,规范国际仲裁流程,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仲裁体系,提高利用仲裁解决涉港澳纠纷的比例。三是统筹线上资源打造“一站式”门户平台。研究统筹整合广州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仲裁联盟、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南沙自贸区法院商事调解APP等线上平台资源,建设跨境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线上平台。
(三)加大力度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公证服务。切实按照《广东省公证行业服务粤港澳建设十条措施》要求,落实有关举措,深化与港澳公证行业交流,积极向司法部、省司法厅申请调整公证员执业范围扩大到整个粤港澳大湾区。二是优化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政策。进一步放宽港澳与我市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资质要求、投资门槛,逐步扩大粤港澳联营律所业务范围。研究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跨域律师纳税申报、港方律师在内地执业的年检与保险等问题,如允许派驻联营所的港澳律师加入内地律协给律师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协议、出台联营所港澳律师职业保险费用补贴办法等,扫清联营律所市场运营障碍。三是推进跨法域跨区域律师管理制度试点。配合广东省司法厅,探索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注册制度,在湾区进行特定地域的律师职业考核、颁发特定地域的律师执业资格。四是引导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聚集发展。通过租金补贴、共享办公室等措施引导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南沙等区域聚集,形成产业规模效应。五是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业信息公开。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对我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规模、业务范围等进行公开发布,定期或经常性发布我市机构发展情况、涉外经贸活动动向、会展信息和涉外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便于企业和当事人选择。
(四)加大力度推动人才培养和交流
一是打造粤港澳律师交流平台。建议由市律协牵头组织,通过行业交流研讨联谊等形式,引导三地律师在广州定期交流,增进相互间业务交流和法律认识。积极推动设立粤港澳“9+2城市群”律师行业协会,强化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市场的合作、法律服务人才的交流交往。二是加强对港澳法律研究。发挥好高校、智库、法律服务业人才作用,组织对香港、澳门法律尤其是商事方面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与内地规则对接的办法路径。三是依托“广东涉外律师学院”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水平。采取短期培训、中长期培养多种方式,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大学合作,培养培训熟悉港澳法律的律师。四是推动建立范围更广、层次更深的法律人才交流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学术团体加强相互交流学习,建立三地司法协助工作人员交流互访机制,鼓励内地法院法官参加国际区间法治论坛等活动,拓宽内地法官视野,深化三地相互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