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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P2P网贷纠纷法律适用、确保P2P良性清退、 维护广州市金融稳定的提案
时间:2019-12-29    【打印】 
  

十三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关于完善P2P网贷纠纷法律适用、确保P2P良性清退、 维护广州市金融稳定的提案
提案者 方颂
情况分析    2019年广州市网贷行业局面平稳,P2P机构陆续停止发标、良性清退,未发生一宗爆雷事件。但近期我市法院在审理P2P借贷纠纷时,过度保护借款人权益而忽视出借人权益,造成“老赖”越来越多,出借人受偿率越来越低,聚集维权等群体性事件有扩大趋势,严重影响我市金融稳定。
  具体表现为:法院认为P2P机构无资质,出借人亦无资质,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合同无效,所有利息全部冲回,原房产抵押、车辆抵押等担保措施也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造成无法向“老赖”主张权益。另外,我市法院以“粤高法【2019】148号文”为由还做了扩大化的规定,不仅要求“发放贷款”要有资质,而且“提供担保”、“受让债权”也要有资质,而早在2016年4月广州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发布《关于禁止我市融资担保公司参与P2P网络平台相关业务的通知》禁止广州市融资担保公司为P2P平台提供担保业务),意味着P2P平台上的担保人均会因无业务资质无法向借款人追收,担保人将越来越怠于履行担保责任;另外,工作中金融监管部门会要求P2P平台尽量找第三人或股东帮忙代偿,但法院规定必须要有资质才能“受让债权”,第三人代偿工作也陷入停顿。广州市已出现P2P平台以此为由要求出借人将历史上所有利息冲回的情况,结果出借人天天到主管部门上访投诉,如不迅速纠正,我市将会普遍产生因法院原因而造成P2P平台兑付率越来越低、群体性事件不断产生,甚至可能爆发新的“爆雷潮”。
  近一个多月来,湖南、山东等省宣布取缔辖内P2P机构,即使是全部取缔,通告中仍强调“P2P网贷业务的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借贷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出借人和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与P2P网贷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P2P网贷机构之间的纠纷,可通过自行和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具体建议    目前广州市P2P平台仍有18万出借人、借贷余额142亿,急需完善P2P网贷平台法律适用、确保良性清退,维护我市金融稳定。
  建议:
  1、有条件解决P2P平台的业务资质。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随后又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并组织了多次行业检查,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发备案牌照。如果简单将所有P2P机构或出借人及其代表一律认定为没有业务资质,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显然是片面的。应根据过往历史,允许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P2P网贷机构,可不视作没有业务资质:一是2018年底根据全国P2P整治办文件要求,配合金融主管部门完成行政核查的;二是已停止发标并向金融主管部门承诺退出的;三是P2P平台作为第三人出庭的。
  2、担保人不应扩大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当借款人逾期时,担保人要先行代偿资金给出借人。如果担保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将怠于履行担保义务,出借人就拿不回钱。另外,如果担保人因资质问题被认定合同无效,则借款时办理的房屋抵押、车辆抵押、股权质押、票据质押等亦无效,将造成一大堆“老赖”。
  另,如果网贷平台股东或第三人愿意受让P2P债权,应免除其要有业务资质。
  这两个限制性规定只有我市法院才有,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有助于出借人回收资金;有人愿意拿钱出来给P2P平台的出借人,使P2P良性清退,这都有助于我市金融稳定,法院不应设置门槛阻止。
  3、对仲裁机构根据以上做出的裁决,法院应予以支持。
  按照银监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P2P机构按其指引开展业务已有三年多,现在法院忽然规定这样做不合法,但过去已发生的业务截至目前我市P2P行业仍有142亿借贷余额、涉及18万出借人,是否有个协商解决问题的机制,以完善P2P网贷纠纷法律适用、确保P2P良性清退、维护我市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