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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小客车指标申请和使用期限通知和提示工作的的提案
时间:2020-01-07    【打印】 
  

十三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关于完善中小客车指标申请和使用期限通知和提示工作的的提案
提案者 陈志宏
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在改善城市交通状况和大气环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因在车辆指标的申请和使用期限缺乏通知和提示机制,不少群众因未能及时申请或使用指标而导致指标丧失,从而引发了纠纷。
  依照《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9〕10号)关于更新指标的规定,若申请人未在有效期内使用指标或在期限内申请指标,均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有不少需要使用更新指标的群众由于未接收到相关期限的通知和提示,未能及时行使权力从而被视为放弃指标,若其还需获得车辆指标,则必须通过摇号和竞拍才能重新获得,这无疑是增加了人民群众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他们的权益都产生极大影响。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车辆过户登记业务和更新指标业务是前后相连、密切相关的工作流程,但又分属公安交管部门和指标管理部门。两个部门在办理此项业务中没有充分衔接,导致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完成相关车辆变更登记业务后,因不具有法定职责,没有通知和提示申请人更新指标申请期限;而指标管理部门则因无法及时获悉申请人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相关信息,也没有及时通知和提示申请人申请更新指标申请期限。
具体建议    一是规定由指标管理部门发出车辆指标申请和使用期限通知。车辆指标是一个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采取公示、通知和提示等措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获悉信息和督促人民群众及时地合法地行使权利。建议在《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由指标管理部门承担通知和提示的法定义务。
  二是建立公安交管部门和指标管理部门在办理更新指标业务时的衔接机制。指标管理部门与公安交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并共同制作业务指南,明确具体的办理流程。该业务指南还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在办事大厅予以公示,从而增强通知和提示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是以“一体化”服务为理念,通过现代互联网科技手段,增强信息互联互通和联合办理业务的能力。建议公安交管部门和指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的互联互通,依靠现代互联网科技手段,建立联合办理业务的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登记业务的同时,同步将相关信息发送至指标管理部门,并由指标管理部门委托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同时发出通知或提示信息。
  在车辆指标管理工作上,建议政府从“管理”转向“服务”。这既充分保障了申请人获取相关信息的合法权益,促使人民群众及时行使权力,同时也简化了业务办理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从而实现在根本上解决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