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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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废除强奸罪死刑刑罚的建议的提案 | ||
提案者 | 张星伟 | ||
情况分析 | 2018年,郑州空姐凌晨乘坐网约车被司机强奸并杀害。同年,乐清网约司机钟某强奸赵某后,将其杀害弃尸悬崖。经过检索,我发现竟然还有很多类似的惨案,令人痛心。这引发我思索,为什么他们在强奸后还要残忍地将受害人杀害?有什么措施能杜绝这滔天罪行发生呢? 强奸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规定于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为大大减少甚至杜绝强奸杀人悲剧的发生,我建议废除强奸罪中关于“死刑”的规定,该罪的最高刑规定为无期徒刑。理由如下: 一、强奸罪没必要规定适用死刑。 绝大多数的强奸致死、重伤案都是行为人对女性实施了强奸,且又杀害或重伤被害人。强奸犯实施强奸且将受害人杀害或重伤的行为,这会构成两个罪名:“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可以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中死刑的规定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也是这么操作的,例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网约车司机钟某杀人案”进行宣判,其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并决定执行死刑,可见强奸罪没必要规定适用死刑。 二、强奸罪规定“死刑”的刑罚反而是导致行为人强奸后杀人的重要原因。 生活中,很多强奸案的新闻标题都有“强奸被判死刑”等字眼,导致很多人都误以为犯了强奸罪就会被判处死刑,这无疑是对司法审判的误解。而实际上被告人是因为杀人、重伤等行为被判处死刑,而不是强奸。这种错误的观念会让强奸犯认为:“既然强奸会被判死刑,杀人也是判死刑,杀与不杀都会被判死刑,为毁灭证据,为灭口他就会想到杀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乐清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杀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钟某强行奸淫赵某后,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可见,强奸罪中规定死刑对这类强奸犯没有产生应有的震慑效果,反而是导致这类强奸犯强奸后为灭口而杀人的重要原因。倘若废除强奸罪死刑的刑罚,并让强奸犯清楚认识到强奸行为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强奸又杀害或重伤受害人的,则会被判处死刑,从而能留住被害人的性命。 当然,不容否认的是,死刑对减少强奸行为发生确实有较大震慑作用。但是最能有效遏制强奸行为发生的是“每强必究”,让所有强奸行为都能及时得到惩治。 三、对强奸罪规定死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应将可以判处死刑的犯罪严格控制在所侵犯的权益的价值不低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最严重的故意犯罪的范围内。死刑是对个人最残忍、残暴的惩罚,在侵犯客体价值不低于剥夺生命的严重犯罪时判处死刑才符合等价性标注,才符合公平正义。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与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该二项权益固然重要,但毋庸讳言是低于生命价值的。因此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看,对强奸罪不应当规定死刑。 四、废除强奸罪的死刑刑罚符合废止死刑的世界潮流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刑罚演进的历史与趋势表明,死刑必然被废止。死刑存废之争,只是何时废止死刑之争。废除强奸罪死刑,符合废止死刑的世界潮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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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通过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等方式废除强奸罪中死刑的规定。同时加大普法工作和舆论宣传,使公民都知晓仅强奸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强奸又杀害或重伤受害人的,则会被判处死刑,从而大大减少甚至杜绝强奸犯为灭口而杀人的悲剧发生 |
关于废除强奸罪死刑刑罚的建议的提案
时间: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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