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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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尊重广州人饮食习惯,合理对待 “药食同源”中药材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 ||
提案者 | 毕清 | ||
情况分析 | 中药材的疗效是在人们长期的实践中总结而来的,岭南特别是广州地区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用中药材添加到各种食物(主要以煲汤)的习惯,这种方式为人们的健康养生提供了方便,确实起到了“有病治病,无病防病”的作用。2002年,原国家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丁香、八角茴香等87种常用中药材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对其使用用途予以规定。从此,该文便成了界定药品、食品和划分监管部门监管权限的法定依据。 一、存在问题: (一)随着生活环境的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身体健康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中药材食用的习惯和范围也不断扩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医药对健康的作用,目前,中医药健康逐渐形成一个产业链,而中药材种植业的蓬勃发展,也满足了人民不同层次的需求,使中药材在人们在追求健康过程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实际上,许多药材在各地特别是广东地区,如,西洋参、黄芪、灵芝、山茱萸、天麻等品种,传统上就已经作为食品应用,目前却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名单当中,客观上限制了中药材在民间和相关产品的使用范围,不利于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荔湾中医药强区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近年来,为适应中医中药发展趋势,多地多部门都开始探索新的中药材监管模式, 2017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中明确提出,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对于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但如何判断通途、不适宜日常食用的毒性药物名单、以及对没有宣称功效主治的药膳、经营是否就是合法等问题没有明确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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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为推动我市中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发挥中医药治未病的优势,建议广州地区本着“先行先试”原则,放宽中药材购销渠道,让老百姓通过中药食疗保健养生预防疾病,促进了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同时,又让中药治未病优势在提高人们健康水平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一)将卫生部明确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的中药品种,如不进入药用渠道的按一般农副产品管理, 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即可经营。 (二)尽快充分调研,根据广州地区的居民饮食习惯,尽快补充药食同源类、滋补保健类等产品目录。 (三)大力发展基层中医医疗服务,加强中医药知识宣传,普遍开展中医体质辨识,让更多的中医药知识进入到寻常百姓生活中,真正成为公共卫生服务的中药组成部分。 (四)根据国家关于“放管服”的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相关流通环节中药材的企业采取“容缺监管机制”,形成事实求实的安全管理体系。 |
关于尊重广州人饮食习惯,合理对待 “药食同源”中药材管理的建议的提案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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