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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社保、公积金追缴时限的建议的提案
时间:2020-12-01    【打印】 
  

十三届五次会议征集提案精选

标 题 关于增设社保、公积金追缴时限的建议的提案
提案者 刘红丽
情况分析   社保、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对于当前中国仍具有极重要现实意义,也是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的重要保障。企业理应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履行缴交社会保险与住宅公积金的责任。
  但是,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大部分会经历一段较不规范的发展时期,并囿于当时营商环境与历史条件。在面对企业所存在的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少缴、漏缴情形时,执法政策宜给予考虑。
  在当前所存在的社保、公积金不设期限补追缴措施,并未考虑当时客观情况,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基本预期,也与当前为中小企业减负度过疫情难关大方向不匹配,主要存在以下不合理之处:
  一是追缴时间过长的情况出现时,往往用人单位行政人事早已经历剧烈变动,相关档案及记录缺失往往导致实际用工情况无法查明,在用工关系无法证实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明显不合事实。
  二是历史欠缴情况有时是部分劳动者自身考量与企业协商不缴,属于协商一致情形,并未实质损害员工权益,该等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暂且不表,但在双方合意前提下劳动者持续多年提供劳动未提出任何意见,却在双方“合同”履行数年甚至超10年后,再反悔并要求企业补缴,明显与社会倡导的诚信价值观不符,也不理于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
  三是单笔补缴金额过大或引发群体性补缴情形时,将会给中小企业带来较大的现金流,进而将可能引发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造成企业倒闭困境。
具体建议   一、为社保及公积金补缴设立一定时间期限,稳定预期
  考虑到法律对劳动用工权益追诉时效为1年,对普通民事权益的追诉时效为3年,基于员工权益保障考量,建议可对社保及公积金补缴期酌情为3年期,自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提出补缴之日起起算,往前推三年,超出期限部分不再享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的权利。
  同时,一方面,引导用人单位配套建立五年期档案留存机制,避免出现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用工关系等基本事实尚不明晰的困境;另一方面,对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的双方合意不缴情形予以充分考量。
  二、探索替代公积金制度的新型住房保障体制
  第一,变通采用年金方式,将公积金变为年金,公民已经缴存的公积金收益也将只增不减;第二,对于已经发生的公积金贷款,按照一定利率优惠政策转化为商业贷款。
  三、设置社保与公积金补缴“滞纳金”减免政策或金额上限
  另外,在社保公积金需要补缴时,宜考量历史原因,给予“滞纳金”相应减、免的政策,或者设定“滞纳金”金额上限,避免无限扩张,导致企业难以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