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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停止槟榔企业广告宣传的提案
时间:2021-01-25    【打印】 

十三届五次会议征集提案精选

标 题 关于尽快停止槟榔企业广告宣传的提案
提案者 张三宝
情况分析    2003年,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发表报告,认定槟榔为一级致癌物,将其与烟草、酒精等列为同一类。2017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致癌物”完整清单,槟榔果被列为一类致癌物。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健康口腔行动方案(2019-2025年)》,提出在有咀嚼槟榔习惯的地区,以长期咀嚼槟榔对口腔健康的危害为重点,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和口腔健康检查。营养与食品安全学者阮光锋称,有数据显示,每年超过25000人,因为口腔癌而死亡。在中国最大槟榔食用省份湖南,口腔癌患病率超出全国平均20倍。作为一种高致死癌症,即使进行手术,超过半数的患者,也会在术后因复发而死亡。
  2019年3月7日,湖南省槟榔食品行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停止广告宣传的通知》要求“湖南省内所有槟榔企业即日起停止国内全部广告宣传,停止发布的媒介平台包含且不限于报纸、电台、电视台、高速公路、机场、铁路列车、地铁、公交车、网络平台、电子屏、店招、影院、出租车顶等。”而在“广告禁令”发布后,某些槟榔企业又将其营销活动铺到了此前未曾触及的互动短视频平台,同时以“颁奖活动”、“晚会”等名义,大搞与“广告禁令”打擦边球的线下营销活动,且从未提及咀嚼槟榔的危害性,反而贴上“不伤口腔”、“提神醒脑”等看起来有益健康的标签。甚至在某台元宵喜乐会中,主持人现场口播“口味王”广告时曾提到:“一下子就让你精神抖擞、返老还童,找回年轻的状态。”
  当前,广州市高速公路、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地方仍然随处可见槟榔广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拿出明确的态度和处理建议,以至于槟榔广告的铺天盖地,与稀薄的严肃科普形成了对冲乃至遮蔽的效果,导致近年槟榔“爱好者”已呈年轻化、低龄化、女性化的发展趋势。同时短视频的推波助澜,正使的槟榔向青少年人群蔓延,广告宣传的“洗脑”功不可没。为此建议
具体建议    一、建议对槟榔销售进行立法,产品上增加明显的危害警示标志
  建议市政府可参照厦门市政府和三亚市政府等出台的《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规定》,逐步出台禁令,最终实现全面禁止销售和食用槟榔,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限制槟榔的销售范围和营销方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于过度食用槟榔食品的不良反应,公众应有知情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要求槟榔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参照香烟做法,在外包装上标注“过度食用影响健康”明显的危害警示标志,并且可参照《广告法》明文禁止烟广告,明令禁止槟榔广告。
  
  二、清理和取缔广告和相关宣传,防止嚼食槟榔的人群向青少年蔓延。
  建议工商管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城管等部门严格限制槟榔户外广告的发布审批,学校周边、城市重要的主干道和中心广告地带应禁止发布槟榔广告,并在电视台重点时段限制槟榔广告播出。
  建议广电局对网络销售平台、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新媒体履行监管职责,严厉禁止通过诱惑性提示、直播抽奖、网红带货等方式刺激青少年购买和食用槟榔。
  
  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食用槟榔危害知识
  建议广电局要求全市各大媒体、报纸、短视频等对嚼食槟榔所产生的危害进行浓墨重彩的报道,普及槟榔加工品的危害,开展行为干预,降低槟榔咀嚼率。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全市教职人员和中小学生进行槟榔危害知识科普,提升全社会对槟榔制品危害性的认识。
  
  四、严厉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兜售槟榔制品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周边的商户加强监管,严厉禁止商家向未成年人兜售槟榔制品。
  五、加强监管,加强巡查查处力度
  
  充分发挥网格员监管机制,对违法出现的槟榔宣传广告按照相关规定顶格处罚,以儆效尤,加强对网络平台、短视频等的监管,做到“360度全覆盖、无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