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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的提案
时间:2021-01-26    【打印】 

十三届五次会议征集提案精选

标 题 关于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中全面实施网上办理的提案
提案者 付伟
情况分析    目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尚无法在广州实现全面全程网上通办,不仅与疫情防控要求相悖,更与广州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增加制度成本和群众负担。突出表现在:
  一是双方到场办理要求不合理。一些基层部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同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现场出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才能完成备案登记。有些出租人长期不在广州,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亲友代为放盘出租,基本不可能到场办理。
  二是房屋租赁信息平台不完善。“阳光租房”(监管服务平台)网站(zfcj.gz.gov.cn/ygzf/)为房屋租赁官方信息服务监管网络平台,但该网站的知名度、使用率不高。以2021年1月26日为例,当日共发布房源信息3041套,其中2594套为租赁企业房源,占市场主体的中介房源、个人房源仅占约15%,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需求关系和交易情况。同时,该网站行政职能与服务功能混在一起,性质不明、责任不清,不少功能板块还不完善。如“我要备案”模块,需要先完成账号注册、房源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后才能发布房源信息,对于那些已经完成租赁交易的房源无法进行事后备案,同时,委托书、产权证明材料等也没有提供模板。
  三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不到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房屋租赁企业租赁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经本机构促成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在实践中,不少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将登记备案作为必须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进行的规定动作,或主动将相关信息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及协助双方当事人完成办理。
具体建议    一是实现全面全程网上办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取消要求当事双方现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要求,提倡在网络平台办理并纳入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办理事项范围,实施一网通办并探索自动审核通过的“秒办”,同时为不熟悉网上办理操作的群体保留现场服务窗口。允许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中的任何一方均可发起房租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申请。
  二是完善信息服务官方平台。提升“阳光租房”平台的知名度、使用率、信息量、便捷性。对登记备案等监管职能与房源发布等服务功能实施“一网两址”式分离,或取消服务功能。在监管功能板块上实施承诺制信用监管,按照行政备案要求,由出租人等申请人对房源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平台本身不承担审核义务和连带责任。将官方平台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平台打通,实现数据共享。建设与网站功能一致的“阳光租房”移动端服务平台,方便群众掌上办理。完善备案功能模块,实现对已租赁房屋的事后备案。
  三是强化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加强员工培训,督促其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义务,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