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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法律合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提案
时间:2020-04-20    【打印】 

十三届四次会议优秀提案选登

标 题 关于深化法律合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提案
提案者 市政协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
情况分析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交流合作日益密切深入,加强法律合作,提高法律纠纷解决的效率、维护公平正义,是促进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和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出了“一国两制三法域”下法律合作的新路径、新模式,不断夯实司法合作基础,积极构建非诉讼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着力提升涉港澳法律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大湾区法律人才培养交流,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目前在合作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区际司法合作安排有待健全
  一是涉港澳司法合作安排较为薄弱。广东在推动司法合作方面的权限与港澳相比较小,我市与港澳司法合作事项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冗长,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的领域不够广泛、效率较低。目前香港特区律政司已和北京、上海、重庆、青岛、南京、浙江、深圳7个省市的司法部门达成法律服务合作协议。深圳市2017年与香港续签有效期为5年的《法律合作安排》,2019年1月与澳门签订《深圳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法律合作安排》。目前,我市仍缺乏与港澳在法律服务合作方面的总体安排和相应推进机制。二是司法文书送达效率不高。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成功率低,通过司法协助委托送达耗时较长,据市中院统计平均需要6个月以上,导致最终采用报纸公告送达的比率高,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三是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比例低。由于法院内部没有权威的外国法律及案例检索数据库、域外法查明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均较高等原因,近3年广州11个基层法院所审结涉港澳一审案件中无一查明并适用域外法,市中院查明并适用域外法的也只有9件,比例仅0.94%。
  二、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有待形成合力
  一是在调解方面。现有的调解方式将难以满足涉港澳案件的调解需求,目前调解成功率较低,2016-2018年市中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案件中以调撤方式结案的仅占12%左右。二是在仲裁方面。我国《仲裁法》目前仅规定了机构仲裁,《仲裁保全安排》也未规定临时仲裁的保全;目前我市涉港澳仲裁裁决还存在协议约定不明、程序存在瑕疵、裁决内容不明导致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难获支持等问题。
  三、法律服务机构合作深度有待强化
  一是公证互认限制较多。内地公证员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以及公证机构还没有打破执业区域的限制,执业资格尚未互认。二是港澳合伙联营律所经营仍存障碍。目前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仍然存在制度限制多、业务范围小、用人范围窄、配套措施少,不能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问题,港澳律师在我市执业尚存在一些不便。
  四、涉港澳法律人才培养及三地交流有待强化
  我市在涉外审判人才梯队建设及审判力量建设方面仍需加强;同时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育机制也有待完善;三地法律人才的交流、合作渠道有待拓宽,规模和频次有待扩大。
具体建议   立足湾区所向、港澳所需、广州所能,有以下四项建议。   
  一、加大力度探索区际司法合作
  一是积极争取与香港、澳门签订《法律合作安排》。围绕提供高层次交流平台、促进法律事务协调与沟通、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业交流、鼓励两地争议解决机构和人才交流合作等进行机制性安排,提高广州与港澳法律合作效率。二是积极破解涉港澳案件文书送达难题。就港澳当事人的送达,尝试委托港澳律师送达;尝试委托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代为向港方当事人送达;与公证机构合作进行公证电话录音送达等;探索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在港澳居民办理内地居住证时,记录其在内地和港澳住址等信息;探索建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登记确认制度。三是积极构建系统化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研究制定《广州法院域外法查明办法》;研究建立具有公信力的涉外法律研究查明中心,并建立专家库;开发建设域外法律和案例数据库。四是积极探索运用互联网手段。极探索运用互联网和5G技术解决涉港案件中存在的送达难、公证手续繁琐、境外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等问题,便捷当事人和提升司法效率。
  二、加大力度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粤港澳调解人才库、考虑组建涉外商事调解中心。
  强化与港澳地区专业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聘请港澳籍专家调解员,建立调解人才库。考虑组建标准统一、平等保护、共同接受的涉外商事调解中心。二是支持我市仲裁机构打造国际仲裁高地。进一步推动国际仲裁中心发展;完善国际仲裁制度,规范国际仲裁流程,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仲裁体系,提高利用仲裁解决涉港澳纠纷的比例。三是研究统筹整合现有的司法机关线上平台资源,建设跨境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线上平台。
  三、加大力度增强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一是加强公证服务。按照《广东省公证行业服务粤港澳建设
  十条措施》要求落实有关举措,深化与港澳公证行业交流,积极向司法部、省司法厅申请调整公证员执业范围扩大到整个粤港澳大湾区。二是优化律师事务所合作联营政策。进一步放宽港澳与我市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资质要求、投资门槛,逐步扩大联营律所业务范围;研究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联营律所市场运营方面问题,如允许派驻联营所的港澳律师加入内地律协给律师购买的执业责任保险统保协议、出台联营所港澳律师职业保险费用补贴办法等。三是推进跨法域跨区域律师管理制度试点。配合广东省司法厅,探索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注册制度。四是引导我市涉外法律服务业聚集发展。通过租金补贴、共享办公室等引导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南沙等区域聚集,形成产业规模效应。五是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平台,对我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规模、业务范围等进行公开发布。
  四、加大力度推动人才培养和交流
  一是打造粤港澳律师交流平台。建议由市律协牵头组织,引导三地律师在广州定期交流;积极推动设立粤港澳“9+2城市群”律师行业协会。二是加强对港澳法律研究。发挥好高校、智库、法律服务业人才作用,组织对香港、澳门法律尤其是商事方面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与内地规则对接的办法路径。三是依托“广东涉外律师学院”提升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水平。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大学合作,培养培训熟悉港澳法律的律师。四是推动建立范围更广、层次更深的法律人才交流机制。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内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学术团体加强相互交流学习,建立三地司法协助工作人员交流互访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