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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好用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促进广州市建筑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提案
时间:2020-06-04    【打印】 

十三届四次会议优秀提案选登

标 题 关于用好用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促进广州市建筑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的提案
提案者 宋丹
情况分析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各行各业着力推进复工复产,建筑业劳务用工短缺问题较为突出,技术工人缺乏更为严重,使复工复产遭遇了瓶颈。如何加大技能提升培训力度,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面临以下问题:
  1.培训费用来源问题。建筑行业流动性较大,农民工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没有单位为他们垫资培训(取证后领取补贴),个人也缺少自己先出钱参加培训(取证后领取补贴)的积极性。一些需垫资的与农民工有关的技能培训,缺乏市场需求。
  2.专项资金申请条件问题。目前我市主要按照粤人社规〔2019〕18号、《粤人社规〔2019〕43号及《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各职业(工种)及专项职业能力补贴(指导)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6号)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6号文规定的补贴标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补贴范围较窄;比如没有覆盖装配式建筑构件装配工、灌浆工等近年发展起来的新工种以及不少建筑业传统工种。二是补贴标准偏低;沿袭先前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补贴标准,高质量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缺失,难以满足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对高质量技能培训的需求,影响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等高质量培训机构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导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积存量较大,难以充分发挥其较用。
  3.广州地区有供给高质量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的条件。但是由于前面两个原因,导致目前职业技能培训市场鱼龙混杂,收费低廉,恶性竞争,主要是一些社会培训机构在实施,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参与不多。
  针对以上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用好用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促进我市建筑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建议。
具体建议     一、请市人社局牵头,探索创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和拨付方式。根据43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特别是新职业工种)实际情况,大力开发新工种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纳入补贴范围,明确补贴标准,支持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根据43号通知中“企业或机构受委托开展企业职工适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等项目制培训的,可在培训任务完成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申请培训补贴资金;也可在培训开始前申请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资金但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相应项目制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予以退回,必要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予追回,拒不退回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定,用好先行拨付50%培训补贴资金规定,为企业和培训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大力推动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二、请市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用好用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侧改革。我市不能仅仅按照6号通知实施补贴工作,有必要开发高质量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优质优价提高补贴标准,激励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参加到培训中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供给侧高质量改革。
  三、请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参加,将装配式建筑构件装配工、灌浆工等新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明确补贴标准,落实先行拨付50%培训补贴资金规定。推动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培训机构高质量开展构件装配工和灌浆工等新工种培训,助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
  四、请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局参加,协调省人社厅、住建厅明确乡村建筑工匠补贴标准,落实先行拨付50%培训补贴资金规定,推动我市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乡村建筑工匠培训是我市首创、向全省推广的先进经验。目前乡村建筑工匠培训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尚未明确,培训工作难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