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提案已被立案
日期:2018-03-06
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主席刘悦伦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联名提案和第一提案人的3件提案已被提案审查委员会审议立案。
《关于推进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提案,》是与第一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主席王荣等22人联名提出的。《推动婚姻工作创新,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发展》和《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建议》刘悦伦都是第一提案人。
提案如下:
推动婚姻登记工作创新
实现规范化、信息化、人性化发展
一、理由
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与群众日常生活、与公民人身财产权益关系密切。婚姻登记机关每年直接面对3000万左右的婚姻当事人,民政部近年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成效很大。但各地婚姻登记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群众需求相比仍有差距。
(一)婚姻登记仍受户籍限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随着人口流动日趋活跃,婚姻登记限制在婚姻当事人户籍地,使广大群众包括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需耗费很多时间和经济成本。
(二)婚姻信息共享交换仍存壁垒。婚姻登记信息跨部门共享交换仍然存在壁垒,尤其是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缺乏婚姻信息变动衔接机制,对婚姻登记审查、保障房审核、遗产继承等工作都带来不便。
(三)婚姻登记所需出具证件和个人声明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此前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为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仅要求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作出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审查和认证工作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对当事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等,登记员无法认定前来申请登记的双方就是这些法律文书的所有者。如果当事人故意欺骗、隐瞒,容易出现重婚、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违法登记等现象。
(四)当事人的身体健康状况难以查证。《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而《母婴保护法》明确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五)婚姻登记服务仍较简单。长期以来社会有“重婚宴轻登记”的观念,婚姻登记机关受人手不足的制约,结婚登记往往被简单地与办证划上等号,缺乏庄重神圣的仪式感。不少地方颁证服务形式简单、服务时间很短,新人们拥堵轮候,服务质量不高,服务内容有待充实。
二、建议
(一)修订《婚姻登记条例》。一是突破对婚姻登记地的户籍限制,为群众跨地区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便利。二是对当事人提交不负责任的虚假声明时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规定结婚登记当事人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体检可以发现传染性疾病和遗传性缺陷,避免下一代的先天疾病、残障,对全民族的利益关系极大。
(二)实现婚姻登记跨地区办理。一是扎实推进婚姻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工作,实现全国各级婚姻登记系统数据共享,为跨地区办理登记提供技术支撑。二是在《婚姻登记条例》关于户籍地登记的条款没得到修订前,选取一些条件成熟的省、市开展试点,推广北京、广州跨区登记的创新性举措,探索异地办理婚姻登记。
(三)推动婚姻信息共享,重点做好民政部门、司法部门信息衔接。加快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婚姻信息互联互通,尤其要推动民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婚姻登记信息资源共享衔接机制,实时共享全国各级法院离婚判决、宣告死亡等婚姻信息,及时核查婚姻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工作,拓展婚姻公共服务。妥善解决登记机关人员配备与用地用房问题,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引入心理咨询师、律师、社工参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进婚姻政策咨询与知识宣传、情感疏导等服务项目。
(五)推广普及“婚礼式颁证”,打造个性化结婚登记示范点。借鉴先行城市做法,制订婚礼式颁证服务标准流程,丰富颁证服务内容,使市民在庄严仪式中感悟结婚证所蕴含的责任。为更好地满足个性化需求,可结合周边环境,打造一些结婚登记示范点以及风格各异的颁证场地。
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的建议
一、理由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正接近深度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达2.41亿,其中失能老人高达4000万。失能老人照顾,困扰着不少家庭,成为社会化风险,是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制度是解决这一难题有效手段之一。2016年,人社部下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全国有15个城市开展试点探索。实施这项制度,减轻了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顾和医疗护理费用负担,推动了专业护理产业化发展, 深受欢迎。但也碰到一些问题:
(一)缺乏上位法依据,制度顶层设计尚需完善。《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了“五险”,“长护险”没有明确。各市虽根据人社部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出台试行办法,但在组织架构、保障范围、参保条件、评估标准、服务方式、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各个方面,都不尽相同,需要在制度顶层设计中明确,在法律上加以规定。
(二)受众面窄、基金筹集渠道单一。有的城市主要覆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有的城市通过财政补贴,覆盖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受众面有一定局限。资金筹集,主要由医保统筹基金划拨,个别城市财政有补贴,来源相对单一,没有单独筹资、独立建账,单独监管。
(三)服务供给能力不足。公办养老机构偏少,民办养老机构纳入医保范围比例偏低,不同类型医疗机构的老年病科、临终关怀科、老年护理专区、家庭病床等,需要挖潜增量,具备资质,具有服务管理经验,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医、养、护服务功能的机构不多,居家护理是个难点,护理人员缺口大,专业性不强,服务供给能力有限。
(四)标准化服务评估体系尚未确立。试点市对老人长护需求评估,多采取《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估指标单一。原卫生部虽已制定护理等级标准,但在全国未真正建立起统一的护理等级制度,导致无法满足老人多元化现代医护服务需求。评估指标取舍,评估标准确定,服务等级划分,直接影响到整个制度实施,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
二、意见和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制度顶层设计。法制建设是任何一项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政府应及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主体法律责任,使保障范围、参保条件、评估标准、服务方式、资金筹集、待遇支付、经办管理等整个过程都处于法律法规监督之下,做到有法可依。
(二)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建立多层次筹资机制。推行“长护险”,要避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发展过程中的人群有别、先城后乡等“碎片化”情况,注重制度统一性。逐步扩大覆盖面后,应把城乡居民医保及其他人员全部纳入保险范围,最终实现制度全覆盖。财源问题是核心,从长远发展看,我国筹资来源应为政府、个人、企业和社会共同分担,关键是合理确定保险费用、缴纳对象、缴纳金额及政府资助比例,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筹集使用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有效监管,安全运作。
(三)想方设法提高服务供给能力。积极探索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有效路径,规避过渡机构化,以护理服务人员培养为突破点,从国家层面制定养老护理职业发展规划,统一护理服务人员培训标准及能力评估体系,加快出台推进护理服务人才供给政策措施,改变护理服务人员数量不稳定,年龄偏大,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促进护理服务产业化发展。
(四)加快服务评估体系标准化建设。“长护险”在全国逐步推开,特别是参保人员承担缴费义务后,兑现待遇需求将日益迫切,其中包括异地安置及参保关系转移人员,如果各地标准不一,必然会对待遇享受产生影响。应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服务评估体系,参照国外长期护理对象失能评估复合指标法,建立标准化需求评估和分级机制,对每个护理等级服务内容和给付标准进行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以保证“长护险”顺利实施。
(穗协宣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