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对高空抛物探索"交通执法式"惩戒
日期:2020-05-22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即将审议的民法典草案,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在防范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中的安全保障责任,为高空抛物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正在北京参加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此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有代表在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提出,可以探索类似交通执法式的惩戒措施,别等高空抛物出了严重后果才来追责。
提出"高空抛物"要让有关机关调查
谈到民法典草案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广州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说,常委会委员们争论较大的是,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法,很多委员觉得这种让大家一起担责的处理方式,可能也不太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想法。"比如我不在家,你让我自己举证我没有加害的责任,很显然作为被告举证能力是非常薄弱的。"陈海仪说,"如果我举证不出我没有做这个事情,那就推定我做了这个事情,争议还是很大的"。
经过常委会的讨论,草案最终有了新的变化。陈海仪说,第一步是多出了让有关机关调查的问题,第二步是让物业管理要承担高度注意义务的问题。这拓宽了群众的救济途径。
建议明确由公安机关来调查
根据草案规定,当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当时我还提出来,有关机关应明确为公安机关。"陈海仪说,如果有关机关定义为别的机关,比如到了法院审理这一类民事纠纷案件时,再去举证,实际上已经时过境迁,证据可能已经灭失了。
陈海仪说,高空抛物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等犯罪问题,如果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走访调查,对事件的定性,证据的保存等更为有利,对事件处理更为有效,更有利于快速找到侵权人。而在以往,一般民事纠纷公安是不介入的。而很多住户在事发时可能并不知情,等到被起诉到法院,可能过去了几个月,自身举证能力也十分薄弱。"法官判了整栋楼区补偿,业主可能也觉得自己很无辜。"陈海仪说,司法实践中,一些群众也反映,如果公安机关早介入,或者物业管理留存这些证据,可能会证明他们自己的清白。
陈海仪说,草案定为"有关机关"可能是考虑到也可以涵盖到建筑商、物业管理、人民法院或者房管部门等。但她认为,明确为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事件的处理更为有利。
建议"有监督"地安装监控
为了预防高空抛物,及时发现侵权人,广州一些小区也在探索安装监控。全国政协委员、广州市政协副主席于欣伟认为,安装摄像头是途径之一,关键在于谁出钱。动用物业维修基金、业主集资、物管出钱的都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陈海仪认为,装监控一定程度上可能涉及侵犯隐私,加上安装监控费用来源、监控保留时效等,现在可能还有一些问题。如果由公安依职权投放,就可以第一时间调查,防止证据灭失等问题。当然,待法律通过之后,也可以辐射到社会治理的层面,明确一些具体措施,比如由公安机关统一审批或者保存,也可以在物业管理合同或者业主委员会章程里进行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师苏荣欢则表示,当前比较现实的做法是,由物业来安装监控,并受到业委会的监督,物业不得随意调取监控。
建议探索"交通执法式"惩戒
为何近年来高空抛物频频发生,又屡禁不止?"这就像交通事故一样,你很难百分百避免,但需要有措施去降低这种风险和发生的频次。"苏荣欢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发生高空抛物,找不到行为人,大家觉得很难处罚到自己。
"现在一般是出了问题的时候才追责,才需要赔偿,但没有出事的时候呢?"苏荣欢说,就像闯红灯一样,没有造成交通事故,都应该有相应的处罚。他建议下一步可以探索类似执法,比如有一个渠道将相关信息、投诉、举报及时传回到政府部门,由相关执法力量来进行处罚,而不是等到有了人身财产损害再来赔、再来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