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提案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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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的征集

  任何事物都有它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提案工作也不例外。应当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全面、客观、历史地分析研究建国初期的提案工作,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以史为鉴。

  一、提案的征集 

  一般而言,开展提案工作应有一个一方发文征集、另一方撰写提交的过程,但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提案工作不完全是这样开展起来的。据广州市国家档案馆的有关历史档案和报刊资料显示,为了开好一届会议,市政府于l949年11月13日成立了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备委员会。ll月19日,《南方日报》在报道迎接会议召开的动态时首次提到社会各界“准备提案”。ll月24日,《南方日报》以《市各界代表会筹委会组织提案整理委员会》为题,作了关于开展提案工作的专题报道。全文如下:

  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筹委会已收到各界人民代表提案甚多。该会为了使各项提案得到充分及有系统的研究,特组织提案整理委员会,并已于前昨两晚连续举行第一次及第二次会议。整理委员会共为十九人,由副市长朱光同志及省人民政府委员杜国庠分任正副主任。提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决议,将十九位委员分为财经、文教、公安、交通、市政五组。每组均有秘书一人,并以李建中为总秘书。组织情形如下:

  财经组:丘哲(组长)  古念良赵元浩

  秘书:何瑞

  文教组:杜国库(组长)  欧阳山  饶彰风黎  明

  秘书:张植桂

  公安组:李朗如(组长)  张  文  吴富善  陈  泊  陈  恩

  秘书:李建中

  交通组:陈志方(组长)  曾  珍廖似光

  秘书:罗广志

  市政组:李伯球(组长)  朱光钟  明  古关贤

  秘书:赖汉广

  提案的处理办法及程序是先由各组秘书将各案il2集、分类、摘要、抄缮后,交各组长在第二次整委会上提出讨论。然后再开小组会研讨,予以归纳和综合。待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幕时,即将整理后之具体意见附在原案一起分发各代表。经各代表在分组讨论中补充对原案的意见后,再交提案整理委员会作总结,提交大会讨论通过,交由政府执行。

  这是目前能够查到的关于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开展提案工作的最早文字记载。可以说,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案工作的萌芽和开展,是广州市各界群众和会议代表通过“准备提案”的形式首先“提”出来的。

  一届会议以后,提案工作基本成为历届历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一项“例牌”工作,除个别会期很短的专题性会议,都设立了提案工作机构,一般在印发会议决定、通知、通告时说明征集提案事宜。如召开二届会议前,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要求各界代表在“会前多搜集各方意见,准备提案,于3月25日以前送交本府,以便整理,交会议讨论。”召开四届一次会议前,印发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召开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要求“从速收集各方意见,准备提案,于3月25日前交筹备会秘书处,以便整理付印,交会议讨论。”召开五届一次会议前,市政府、市协商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广州市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案征集和整理的通知》。这是广州市第一份专门征集提案的文件,标志着广州市征集提案工作制度的日趋成熟和完善。召开五届二次会议前,市协商会印发了如下《通知》:

  ——代表:

  广州市第五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市人民政府通告定于本(二)月廿五、廿六日召开(见二月十三日广州日报),中心议题是讨论如何展开贯彻婚姻法运动。……请你结合会前准备工作,搜集提案,根据上次会议发出的“提案的征集和整理”的通知,加以整理,于二月廿二日前汇送筹委会秘书处为荷。

  广州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启

  二月十八日

  会议代表收到征集提案的通知后,如何开展工作呢?1951年8月18日召开的市政府委员、市协商会委员、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联席会议记录作了这样的记载:“从8月13日至l6日止,各代表团共组织了代表、干部或群众性的大小座谈会350多次,参加人数约有9900多人,进行了关于这次会议中心议题的讨论和提案的酝酿,并提出了650 多件提案。”具体做法,通过《广州市区第三届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总结报告》中的一段记载也可略知大概:“方法上均经过如下步骤:l.召开群众会议酝酿。2.召开代表座谈会酝酿。3.由代表散发提案纸,沿户走访征询。各种分散的提案提出后,首先经过各该代表团进行一次初步讨论与整理,然后送筹委会审查复整”。可见,当时的会议代表对提案的撰写和提交是相当认真负责的。

  建国初期的提案篇幅大都比较短小,一般一、两百字,很少超过三百字的,且已经具备提案者、案由、理由、办法四大要素。请看一届会议的以下这件提案,全文235字,不仅四大要素齐备,而且行文简练,理由充分,办法周详。

  提案者:刘志英

  案  由:官僚资本如何区别没收案。

  理  由:凡属官僚资本,即系民脂民膏,均应没收,归还人民。盖无论大小文武官员,如系奉公守法,靠正当薪津收入,决不能积累资本,购置产业,而其产业即为贪赃枉法、剥削人民汗血而来,所以应没收归还人民。

  办  法:(一)自民国元年始至解放前止,凡充任文武官员而积累之资本,或已购置之产业,除留给其家属维持生活费外一律没收,为贪污官吏戒。(二)奖励检举密告。(三)大官僚资本之没收归国有,小官僚资本之没收,可拔一部分归地方或区域所有,举办社会事业。

  关于案由的写法,一直没有一定之规,多数人按照标题的要求写,不少人还在案由(标题)末尾加一“案”字或“由”字表明文种,当然也有不加这类字的。以下各举两例:《请设立水上人民学校,以利贫民子弟学业案》(1949.11),《严格禁绝烟赌案》(1950.4);《禁止汽车进入沙面,以保护路基及小孩安全由》(1951.4),《请明令推行普通话由》(1951.8);《在市区内外建筑工人住宅区事》(1951.4),《充实市区各公园的文化教育内容》(1952.12)。

  建国初期征集提案,开始几届会议对提交提案没有什么限制,后发现一些问题,逐步提出一些要求。主要有:1.要求撰写提案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2.要求参加会议的代表所在单位先行整理合并来自群众的提案,尽可能以单位名义提出而不以个人名义提出,后进一步明确如确实需要以个人名义提出,“需有二人以上的连署”;3.要求围绕本届会议的中心议题撰写提案;4.要求一事一案并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5.要求考虑在本次会议至下次会议期间能够办到的事情提出提案;6.要求在会前且规定的时问内提交提案,超过时限一般不再作为提案而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如l952年6月4日,市政府、市协商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召开第四届第四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通知》第三条,即要求“本次会议的提案,仅限于动员恢复生产,并须由各单位汇集整理并案后提出,于6月8日前送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又如,l951年8月召开四届二次会议前,提案审查委员会发给会议代表的《广州市第四届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案纸》的下方,有如下一段带有规定性质的说明:

  1.每张提案纸只写一个提案,每个提案只说一件事,如提案纸不够用时,可自制表格填写。

  2.如提案理由及办法字数太多,可由其他纸张缮写,贴在提案纸上面。

  3.字迹要清楚,不要用铅笔,不要两面写。

  4.提案准时于八月十六日交到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以便整理付印。

  5.文字一律直写,由右而左。

  当时对“提案者”的身份没有明确规定。在历史档案中,可以看到一些提案的“提案者”是“自来水管理处全体职工”、“小北区民众”、“芳村区全体农民”、“中国食品业工业工会”、“中南后勤军需部第三办事处第二分厂”、“广东钢铁一厂”、“长风中学”等,这显然是会议代表将最初提出建议的群众或单位作为了“提案者”,而会议也没有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还要求尽量以单位名义提出所致。在提案制度还不完善的建国初期,出现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反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些提案来自于群众、体现了民意。作为提案,毕竟最重要的是体现民意,把话说到点子上。所以,当时的提案审查(整理)委员会并没有将这类提案简单地作为群众“意见”处理,有的甚至还给了相当高的“待遇”,体现了务实精神。如以“自来水管理处全体职工”的名义提出的《请将哲生、中正等路名取消,恢复原名案》(1949.11),就被提交到大会作为一届会议七项决议案的其中一案,成为一届会议唯一由大会专门对某件提案作出决议的个案。再如上面提到的一届会议的《官僚资本如何区别没收案》(1949.11),提案者刘志英就不是会议代表,会议是“另外接得市民刘志英”这件提案的,但市政府仍作了认真答复。市政府在一届会议上《对各界代表提案的总答案》载有对这件提案的答复全文:

  官僚资本产业之处理问题,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业已发出秘字第二号通告,公布《举报敌匪掩藏物质奖励办法》,本市人民政府亦已另设“敌产清理委员会”负责商定处理敌产及官僚资本产业之原则,交由市府专设之“敌产清理处”执行。故该提案所提及官僚资本产业之具体处理办法及处理范围等问题,可以提供敌产清理委员会研究参考。

  当时开展征集提案工作,对提案所提建议超出本市管辖权限、内容与以前的提案重复等问题,未作限制,均可照提。

  召开专题性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考虑会期短,一般不征集提案。但五届二次会议虽然只开了两天(1953年2月25日、26日),仍征集了提案(1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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