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谭国戬围绕“乌龟盲盒”直播爆火现象发表建议看法
日期:2024-08-20
编者按:8月20日,南方都市报刊发《“乌龟盲盒”直播爆火 有人被“硬控三小时”》一文,报道“乌龟盲盒”游戏令人“上头”的原因及背后的风险。文中,市政协委员、司法部全国青少年普法讲师团讲师、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谭国戬发表相关看法及建议。现转载相关内容,以飨读者。
“较低的售价与较大的赢率,为消费者提供了较高的情绪价值。谭国戬向记者介绍,“相较于其他拆盲盒的游戏,乌龟‘对对碰’拥有较大的赢奖概率,即使只支付不到10元的价格也足以拿走10个以上的乌龟,让人产生‘满足’感。”消费者的情绪会被持续性的开盲盒过程带动,商家每一次开启都对应着一次未知的揭秘,消费者的好奇欲与获得感在持续性的开盲盒过程中被不断激发,从而直呼“上头”。
在谭国戬看来,本质上,这种模式是利用了普通人对“以小博大”的追求欲,具象为一种爽感,从而可以构造出“支付盲盒对价——开出盲盒——获得爽感——继续支付新一轮对价”的行为范式。“同时,伴随着短视频对相关直播内容的转播,更多的人被吸引其中,形成一种基于情绪价值给予,依托流媒体宣传的互联网盲盒销售新模式,使得产品本身成为情绪满足的附属品。”
谭国戬提到,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直播作出规范,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此外,2023年6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对“盲盒+”经济予以规范,其中规定了“盲盒经营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倡导并主动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谭国戬指出,根据规定,盲盒经营者不得向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通过销售现场询问或者网络身份识别等方式,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盲盒经营者应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应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平台需要积极完善未成年人身份识别、防护机制。如果有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购买盲盒产品的,平台应及时查核、退款。同时,平台要对主播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如果主播违规诱导未成年人消费,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罚款、封号等严厉处置措施,以警示主播不要触碰‘未成年人擅自购买’红线。”
谭国戬指出,从商家来说,“直播带货”是指主播自主或受品牌方的委托通过视频、音频、图文等直播的方式,运用语言、展示、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供购买链接,显然属于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的商业广告行为,应当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调整和约束,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内容,以及《规范(试行)》第十二条“盲盒经营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产品标签、消费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费者盲盒商品的(各项)关系商品质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标注的信息应真实、准确”;第十三条“盲盒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障体系,加强生产、仓储、物流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商品来源可靠、质量合格。盲盒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安全的要求。”
“即使是网络直播,商家也应尽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各项责任。”谭国戬分析,从平台来说,平台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披露销售者名称、地址等真实情况,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平台对于商家货品的上架应当采用白皮书机制,以基本准入门槛、定时定量抽样检查、积极回应消费者反馈等方式完善平台内商品质量体系。
文:南方都市报记者 董晓妍 实习生 周颖桦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