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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协机关文秘人员工作岗位职责细则

为加强市政协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观念,保证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外出

(一)市政协正、副主席因公外出按《中共广州市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通知》(穗办[2004]6号)规定执行。

(二)秘书长、专委会主任因公外出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秘书长会议成员因外出应报秘书长批准;专委会副主席因公外出应报主任批准。

(四)处长(办公室主任)因公外出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五)副处长(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科级以下干部及职工因公外出5天以内,应报处长(主任)批准;5天以上,应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凭医院建议书向有关领导请假。行动不方便时,可以通过电话请假,事后补交病假建议书。

三、事假

(一)工作人员的事假应在休假时间用完后,才予批准。

(二)请事假需提前请示,并经分管领导批准,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作旷工处理。

四、探亲假

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在本机关工作一年,与配偶、父母不同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二)已婚的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工作人员休探亲假,可给予适当往返路程假和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工作人员请探亲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请示领导批准,并送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五、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满1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5年末满10年者,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二)各处室要做好工作人员当年休假计划。原则上休假时间当年安排,不跨年度累计(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除外),工作人员休假经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核和备案。

(三)一年内请病假和疗养累计超过45天,或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在一年内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四)已婚或未婚的工作人员当年已按规定享受探望父母假期,或享受了夫妻分居探亲假期,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已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给予补足。

六、产假、节育假

(一)女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5天。

(二)实行晚育(女满24周岁生第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三)在子女出生后,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至15天假期,享受公假待遇。

(四)怀孕流产者和接受节育手术者,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休假。

(五)女工作人员在哺乳期间(1年内),可在工作时间内每天上、下午各哺乳1次,每次30分钟。

七、婚假

工作人员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女23周岁,男25周岁)增加婚假10天。

八、丧假

工作人员双方的父母、配偶、子女及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5天。死者在市外,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增加天数。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九、考勤

(一)考勤范围:市政协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结果的处理办法:按照《关于市直机关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穗人薪[2003]18号)的意见处理。具体如

下:

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或因犯错误参加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其下年度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按50%发给,节日津贴全额发给;评为基本称职的,下年度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按75%发给,节日津贴全额发给。

2、工作人员事假、病假、哺乳假,节日津贴全额发给,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按以下标准发给:

(1)事假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事假累计(不合法定休息日、休假日下同)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当月统一岗位津贴按50%发给;

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当月统一岗位津贴按20%发给;超过15天的,当月统一岗位津贴停发。事假天数,当月累计,跨月则重新计算。

(2)病假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累计(不含法定休息日、休假日)超过125天的,其超过的天数统一岗位津贴按60%发给。

(3)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请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的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按60%计发。

(三)其他假期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含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节育假、看护假)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在产假期间,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和节日津贴全额发给。

(四)旷工

工作人员一个月内,旷工每累计1天及以上不足2天的,扣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三分之一;旷工累计2天及以上不足3天的,扣发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标准的三分之二;旷工累计3天及以上的,当月统一工作岗位津贴停发。

(五)凡属组织安排或组织批准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包括业务培训)学习的人员,统一工作岗位津贴与节日津贴全额发给。

十、各处、室考勤员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日常考勤工作,如实填写《干部、职工考勤登记表》,并统一于每月5日将上月的《干部、职工考勤登记表》交人事处。

十一、市政协所属事业单位参考本制度执行。

十二、本制度由市政协办公厅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05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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